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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政府救市中财政手段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简论我国政府救市中财政手段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政府了迅速进行布置,开始了政府救市的历程,主要内容即为推出了四万亿救市计划,通过该计划的实施进行救市。在此过程中,我国政府运用了多种财政手段。我国的政府救市手段之运用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方式促使我国的财政救市手段应用的法治化。  论文关键词 金融危机 政府救市 财政手段  一、我国政府财政救市手段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政府在危机发生之初即提出了四万亿救市计划,四万亿计划的实施较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复苏,但政府救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  (一)预算手段运用缺乏合法性基础  我国四万亿救市计划并没有经立法机关批准,因而缺乏合法性。四万亿救市计划的实施,并非经由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进行讨论和批准,而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其依《宪法》第89条的规定享有管理经济事务的职权。然而,依一般的民主原则,政府活动的开展需要动用社会资源的,则对这些资源的动用需要体现在经立法机关批准的预算案中。也就是说,救市活动的开展,需要动用到纳税人的税款,因而救市活动本身即应当通过预算案的方式经由纳税人之代表——立法机关的同意,这是财政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财政救市手段的运用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二)财政手段的运用缺乏市场性  如上所述,在我国政府进行救市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兴建公共工程、减免税收、发放财政补贴等手段。笔者认为,这些手段的行政性色彩较强,而缺乏市场性。  具体而言,国外救市的重点是对银行进行注资和提供担保。国外政府之所以将救助的重点放置于扶持银行,究其原因,即在于美国、欧盟和日本所发生的危机是“金融危机”,即这些国家的银行存在信贷危机,银行资产的流通性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甚至有发生挤兑的危险。也就是说,危机发生的根源在于银行系统。因而,美国、欧盟和日本进行的救市,当然需要从银行系统入手,为银行注入大量的流动性,甚至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从源头上解决金融危机。而在我国,救市中的财政资金支出并没有经过银行系统,而是直接发放到了农民手中,或者发放到工程建设项目中。  (三)财政手段运用缺乏透明性  尽管国务院制定的救市计划也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在实践的层面,财政资金是如何分配的,各相关主体使用资金的情况如何,这既没有相关的法律要求资金使用主体进行公开,相关主体也较少进行公开,这使得我国财政救市手段的运用缺乏透明性。另外,在我国,四万亿救市计划执行中,由何者进行监督,这在计划中也没有规定。  二、我国政府救市财政手段的完善  如上所述,在金融危机发生之时,我国政府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救市,中央制定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四万亿计划之外还配套了一系列的货币、税收计划,而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行动起来开展相应的救市活动。然而,将我国的救市活动与西方国家的救市活动进行对比,我们即可以发现我国政府救市的财政手段存在着合法性不足、市场化程度不足和公开性不足等问题。我们需要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救市的财政手段进行完善。  (一)提高预算手段运用的合法性  如上所述,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在进行救市时,由于救市计划的开展需要动用到大量的财政资金,因而救市计划一般是作为一个预算案由立法机关批准的。特别是在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为了使其救市预算案被参议院和众议院批准,不惜向众议院议长下跪。从中也反应了国外在救市过程中,其救市资金的运用需要编制成财政预算案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只有这样政府救市的财政手段运用也才有足够的合法性。就我国政府而言,尽管国务院依宪法之规定负有管理经济事务的职权,但救市过程中预算的做出并没有经全国人大进行批准,而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予以决定。四万亿的救市方案做出后,在次年召开全国人大时,全国人大对其进行小幅修改后予以公布。这可视为全国人大的事后批准。但这种事后批准并不能充分弥补四万亿救市方案之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财政救市手段的完善,首先需要借鉴国外救市预算案的决定、实施程序,明确在预算法或者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国务院救市资金的运用,需要编制预算案并经全国人大的批准——只有这样,才符合财政民主主义之要求。豍也就是说,上文提到,在四万亿的救市计划中,中央政府需要承担11800亿。但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预算案中对中央财政支出已做详尽的安排豎并没有包含有救市预算;而这11800亿的支出也没有经全国人大的特别批准,而仅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财政救市手段的运用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预算法应当规定,国务院进行大规模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征得全国人大同意。  当然,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民主和正当程序与效率之间有可能存在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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