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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罪名划分问题的思考
简论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罪名划分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 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学界普遍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的明晰在刑法价值导向方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于拼凑货币中半真货币的与原真币同一性的比较,可推知该行为满足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变造货币罪。 论文关键词 拼凑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罪名划分 近年来市面上大量出现各种拼贴货币,尤为典型且市场破坏性极高的一种,为半真半假拼凑货币,即该币由一半真货币及一半假货币拼凑成一张完整的假币。辨识度低,以及ATM机的半张币识别系统导致其在市场上有大量流通的潜在威胁。例如2010年2月15日,福建省杨家山派出所爱国西村居民杨某从杨家山某银行取出人民币12000元,随即原封不动地拿到附近另一家银行储存。给其办理存款业务的储蓄员何某凭着30年的工作经验,认出其中一张为半张真币和半张假币拼贴而成的假币,该币两边的号码不一致,中间有拼贴的痕迹,且何某当场演示给民警看,该币两面都能顺利通过验钞机而不报警。类似案情出现在2005年汕头拼凑币案、2009年清远拼凑币案等多起案件中。由此可见半真半假拼凑货币已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而在确定半真半假拼凑货币的罪名问题上,学界尚存争议,本文旨在以问题类型划分方法为基础,结合各家观点,浅谈笔者对于该问题的几点思考。 本问题探究的核心价值可表述为,半真半假拼凑货币的行为的罪名在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间的选择。 一、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基本定性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仿照我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文字、面额,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与真币的质地无联系,通过完全伪造原有真币的外观形态包括质地、图案、形态、色彩等方面,以假充真,从无到有。变造货币是以真币为基础加工成伪币,其质地仍基本保留原真币的质地。它是以原有真币的质地、图案、形态、色彩来混淆辨析,以假充真,由少变多。例如将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撕开正背两面,变成二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货币集体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变造货币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对变造货币罪进行定义,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通常也会在原有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涂改或者附有辅助性材料,如透明胶纸或胶带等物,如将真实的货币熔化之后,以此为原料,制造出其他货币,这就使其丧失了与真实货币的同一性,因而就不是变造,而应视为伪造。纵观历史,我国自秦代圆形方孔的铜钱成为法定货币开始,对制造假币行为即施以严厉的刑罚惩治,随后汉唐宋明元清历朝对制假币的行为打击从未间断,以保护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建国以来,1997年新刑法吸收单行刑法的规定增设了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首次正式进入刑法条文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犯变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三)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之必要性 1.法条陈述模糊性 世界各国对于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关系之规定有所差异。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只存在伪造货币罪,认为伪造应包括变造,如德国“意图供流通之用,或有流通可能而伪造或变造货币或为使票面具有较高价值而伪造或变造货币”、日本等;另一种做法是确定一个选择性罪名,把“变造”和“伪造”并列规定在一则法条内,如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第三种是单独规定变造货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如我国现行刑法典采取的方式。而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具体规定采取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对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没有具体描述,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中,区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行为十分必要。 2.定罪量刑差异 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变造货币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其量刑轻重之差异突显在价值判断方面区分两者罪名的必要性。同时两者罪名的确定还影响相关罪名的认定。首先涉及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其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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