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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探析

简论我国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探析  论文摘要 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崛起,作为快递公司降低风险和减少理赔纠纷的重要制度的保价运输应运而生,给快递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由于保价运输制度目前尚存有一定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民营快递业保价运输条款的存废之争一直存在。本文拟从保价运输的产生、发展,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的性质和适用现状等方面着手,论述我国民营快递保价运输条款存在的合理性,并提出适当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民营快递 保价运输条款 合理性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及经济生活对速度要求的提升,我国民营快递行业迅速的发展壮大起来。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接连出现,快递货运量节节爬升,快递业形势一片大好。然而,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小的隐患。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保价运输条款的争议就是一种典型的体现。  为避免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以及解决货物丢失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国内多数快递行业都开展了保价业务。然而近年来关于保价业务的纠纷屡见不鲜,保价制度的存废之争从未停歇。那么,快递保价运输条款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呢?我们将从保价运输这一运输模式及我国民营快递业保价运输有关条款入手,探究这一问题。  一、保价运输概述  (一)保价运输定义  所谓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对货物声明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它既是一种运输制度,又是一种赔偿方式。即它是一种托运人可以选择在基础运费之外缴纳额外的保值附加费的运输方式。当发生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  (二)保价运输产生  保价运输发源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早期的意思自治原则。自18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过度运用,使得托运人几乎片面的包揽了海上运输的全部风险。扰乱了海运行业的运营秩序。这一现象直到1921年《海牙规则》中方才得到改善。《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以及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均衡了承托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承担方式。同时在第四条中增加了“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的例外性规定。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即为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适用于民营快递业的保价运输制度也应运而生。  二、我国民营快递业的保价运输制度  (一)我国民营快递业的保价运输条款的性质  在我国民营快递业现行的保价运输运作方式下,保价运输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但托运人在向快递公司托运货物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保价运输,并自行选择保价额度。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包括:第一,托运人是否采取保价运输方式。如不采取保价运输方式,则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第二,若托运人采取保价运输,则由托运人根据货物价值,自行选择保价额度。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此时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则按照托运人事先声明的货物价值及货物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二)我国民营快递业的保价运输条款适用现状  1.我国民营快递业的保价运输条款效力判定的法律依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业务范围在《邮政法》第十四条中做出来规定。此规定中并未包含快递业务。而是在第六章中单独对快递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立法逻辑,这说明我国民营快递业务并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范围。进而应当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服务是指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的一种运输方式。根据其性质,快递合同可以比照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的物运输合同进行法律适用。  因此,关于快递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并非适用《邮政法》。  2.我国民营快递业的保价条款存在的合理性。(1)风险分担,限制责任。近年来,快递业由于其投递覆盖面广,速度较快,价格低廉的优势,迅速赶超传统邮政行业,业务量不断增加。各快递公司货运量一般较大,运送地域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这就加大了运输过程中货物管理的难度。不论是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还是货物易碎易腐的本身属性,稍有差池,就会有造成货物损失的风险。快递公司责任压力重大。鉴于我国民营快递业收取的运费较为低廉,由其片面的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会限制快递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设置可以由托运人自行选择的保价条款,既能充分尊重托运人的意愿,又能平衡快递过程中的风险负担。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体现。这无疑是合理的。  (2)优于保险,方便快捷。在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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