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刑诉法的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革新探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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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刑诉法的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革新探讨

简论新刑诉法的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革新探讨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趋势,刑法改革亟待进行。今年三月份,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新的刑法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更加尊重,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深入的保护,为了使他们回归社会,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法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程序革新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  暂缓起诉制度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主要是用于对于轻罪案件和一些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的处理。暂缓起诉制度源于日本、德国等国家,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若其犯罪性质不是很严重、年龄没有达到成年人、犯罪情节不是很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是很大、犯罪后的能够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则可以依法认定其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暂时不对犯罪者提起公诉的制度。  二、德国的起诉便宜原则  理论上讲,德国实行的起诉原则长期以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对犯罪分子达到惩戒的目的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地感化,使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内,最短的时间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并主动改正,在正式对其进行出发之前使其回归社会。二是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的时候严格程序和条例,在标准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三是可以有效地避免外部势力的干扰,包括政治势力的不正当影响,从而可以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这项原则可以作为一个挡箭牌,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司法系统免受干扰。在司法实践中遭受的冲击也是不容忽视的。上世纪60年代,德国逐渐开始实行起诉便宜原则,即醉酒犯罪者的责任意义或必要性不大,即犯罪者的情节不恶劣,恶性不深,有积极的悔罪态度,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诉讼便宜主义的实行切实的体现了法律创建与实施的目的,那就是改造教育那些犯罪的人,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从上世纪60年代的纯法治原则发展到如今冲破法治原则,德国现在已经开始实施起诉便宜原则,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三种情况是可以不起诉的:一是轻罪不起诉;二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三是附条件不起诉也就是我们的说得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不是不起诉,只是暂时停止起诉程序,而且是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的。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符合了法定条件,那么相关法律部门则可以不起诉,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被告人在考察期内均符合了法定条件,因而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暂缓起诉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们借鉴。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分析  (一)未成年人有哪些特点  未成年人具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思想上与行动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现象。由于生理年龄等方面的原因,身体和心理发展明显的不成熟。与同龄人相处时很开放,但是对成年人则表现出很强的封闭感。情绪很容易激动,叛逆情绪明显,很喜欢标新立异,不喜欢受传统的束缚。  (二)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增加  犯罪率的徒增引起了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遏制。很多综合地原因共同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是一个动态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可以鼓励的看待,也不可以单单怪罪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  在制定法律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生理、心理的特殊性。  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对待未成年和成年人用的是同一套法律体系。目前很多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增加,使得社会对于问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度明显提高,立法革新势在必行。  四、新刑法对于与旧刑法相比所存在的进步  (一)旧刑法相关规定  旧的刑法有如下规定:未成年罪犯应该在未成年罪犯劳教所执行处罚,不满16岁的罪犯一律不公开审理,16到18岁的罪犯一般不公开审理,问未成年罪犯没有委托律师的,由法院给予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未成年罪犯有权在被审问时请其代理人到场。  由此可知,旧的刑法仅仅对代理人到场、帮助委托代理律师,审理时的隐秘性对待,以及执行地点的区别对待。  (二)旧的刑诉法缺陷明显  旧的刑法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未成年人犯罪隐私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不利于未成年人未来重返社会,法律条文笼统,过于原则化,在执行时不便于操作,这是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足,没有深入思考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成人的标准处理未成年人案例,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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