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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来逐步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接收,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纵观世界法律发展的长河,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越来越清晰,并且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十分简洁模糊,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进展困难,阻碍重重。 论文关键词 无因管理制度 权利 义务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所规定,但规定十分简洁,并且漏洞百出,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因此难以形成一套完备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如: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多赔偿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要求本人进行赔偿,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应当进行赔偿等等很多问题,那么如何赔偿,怎样赔偿?现阶段无因管理制度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清晰。 2.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1)《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概念,对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做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人员很难恰到好处的理解并且适用这一制度。(2)管理人义务问题的司法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全面,仅仅规定了管理人的权利,忽视了管理人的义务以及责任,这对于本人来说是是不公平的,而且对于本人的利益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3)管理人权利问题的司法适用: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规定的几项法律条文中,其中仅简单的规定了管理人的请求权,对于管理人要求本人如何进行补偿或赔偿,具体的规定是空缺的。 二、国外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大陆法系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 1.法国无因管理制度 法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沿袭了罗马法的看法与观点,在法国无因管理被看做是一种准契约,法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共设有4条法规, 1372—1375条对无因管理做出规定第1372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性质以及管理人的义务,第137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与普通委任的区别,以及期限问题,第1374条对于管理人管理事务时的义务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第1375条规定了管理人具体的一些权利,如:对本人的债务清偿等等。法国无因管理是继承了古罗马法的观点,将无因管理看做准契约,法国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比较具体、清晰。 笔者认为法国无因管理制度有如下特点:(1)法国无因管理制度是沿袭了罗马法中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在准契约这一章节中,这是法国法中无因管理制度自己独特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并未形成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2)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内容十分简洁,并没有涵盖很多内容,适用范围也没有法国无因管理制度适用的范围广泛,在《法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制度涵盖的内容十分多,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值得我国学习的。 2.德国无因管理制度 德国无因管理是紧接着《法国民法典》之后产生的优秀法律,它在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一些优点之后,又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德国法并没有将无因管理制度看做是一种准契约,而是把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债加以规定,德国民法典在第二编将无因管理与委托、保管等具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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