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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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简论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论文摘要: 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 证据 实体 程序 结论 再审  一、案情简介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在判决后发现了原来案件事实可能认定错误并出现新的证据,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则根据“从新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原则,在再审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那么,原本可能界限模糊的非法证据后续处理办法现在也会变得明朗,应该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在1979《刑诉法》第35条已经有类似规定。即使根据旧法,当时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也是有驳法律相关规定的。  三、聂树斌案所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定罪量刑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书豎中,聂树斌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的供述:供述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供述强奸杀人过程等;(2)证人证言:群众反映、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的关于被害人遇害当天所穿衣物;(3)物证:被害现场提取物;(4)辨认笔录:聂树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以及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在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于河南省被抓获。王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王的口供具有丰富的证据源,拥有许多只有罪犯才知道的细节信息,例王对作案现场遗留物自行车、一串钥匙及被害人生前穿的连衣裙、被害人头发的长度及脱下被害人连衣裙被害人头发的状态和被害人上肢的状态的供述,与聂案中的《现场笔录》和《法医鉴定》的记载一致。豏他对被害人生前所穿衣服的隐藏地点及隐藏方式,与聂案中的《现场笔录》和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的记载一致。他的供述又形成许多的间接证据,最后构出的证据链比当时聂的证据链更加的完整。  本案中的指控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由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其余物证上也没有任何可以指证聂为凶手的直接证据,其余证据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供述,为“毒树之果”。如果证据来源比较单一,如在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则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尽量要排除非法供述形成的证据。法院无视以上完全不能定罪的证据,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实在是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如今,王书金的证据链都被法院称缺乏足够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对比可知当年聂树斌定罪量刑的证据更是匮乏。  (二)程序: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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