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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探析
简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探析 论文摘要 2013年1月1日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始实施,但在实务过程中,仍面临法律缺失、主体地位不清晰、能力不足等困境。本文从法律层面、办案机制、帮教体系等方面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明确化、规范化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帮教体系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执法中的具体落实,其意义在于通过教育感化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它能否取得预期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具体的监督考察。对于多数基层检察院来说,它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新尝试,要规范和有效推进,需要面临、解决各种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管瓶颈和困境 (一)欠缺法律规范的指引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对监督考察在形式、内容、频率等具体操作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出一定差异,或者是个别适用,甚至有些基层院仍处于观望状态。处于探索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方式理应更加多元化和创新化,但监管方式的丰富和创新并不意味监管可以无节制地进行。相反,监管方式的创新更需要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总体方向予以指引,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律层面的支持显得尤为必要。 (二)监管考察主体地位、能力面临尴尬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监督考察,在这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实施监督,还是实施帮教考察?是主导还是辅助的角色?另外,从条文规定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应由作出决定的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监督考察。目前全国的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由于受人员以及编制机构的限制,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未真正形成,即使有倾向性地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但很多时候他们仍承担着审查其他案件的任务。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人一年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接近200余件,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加上专业能力的不足,其帮教的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必然有所欠缺。稍有疏忽,便可能使考察流于形式,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初衷。 (三)帮教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如帮教组织不够齐备。缺少类似企业、协会等长期合作的帮教基地,部分外来打工人员、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固定职业和工作单位而无法落实帮教措施。缺乏专门帮教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举家搬迁失去联系的就无法落实帮教。由于社区、学校等单位并不具有法定帮教考察的工作职能,其开展帮教工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帮教措施缺乏针对性,由于涉罪未成年人档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只是设置一些模版式的考察条件,缺乏针对性。 二、解决监督考察工作困境的对策 (一)争取法律层面的支持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如何帮教监管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工作细则,经一步规范和明确监管的部门、方式和考察频率等;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前期的探索实践,自己或由上级检察院会同帮教体系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帮教考察协议,制定工作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或固定,以此作为基层检察院及其他帮教组织的工作依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签订帮教协议等方式,让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推广 为更好地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进一步充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力量,实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有效帮教和监管。目前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约有三种模式,一是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二是由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案人员参加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机构;三是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内部成立专门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市级检察院一般都已设立未成年人刑检部门,部分基层检察院也在做试点工作,如武昌区检察院在新法实施前,已增设内设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有效地解决了因侦监、公诉等有关部门人员少任务重所带来的对未成人帮教不到位,预防不及时等问题。 (三)帮教体系的构建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需要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和力量。 1.形成合力并有所侧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实施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内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的控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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