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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校园“性侵害”法律问题研究
简论校园“性侵害”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校园性侵害现象日趋严重,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致使未成年受害者身心重创。探讨校园性侵害现状与特点,研究校园性侵害的干预模式、预防机制、教育机制、维权机制。目的在于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范、杜绝校园性侵害。 论文关键词 校园 性侵害 法律规制 一、校园性侵害的现状与特点 校园性侵害由于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公开的校园性侵害案例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2012年4月23日,由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向社会发布。《报告》显示,在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表现形式主要是强奸、猥亵、强迫或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女童被害人中,14岁以下的共有1235人,占总人数的49%,幼女的比例略高。受害者多为农村留守女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女童。侵害者也包含了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校园性侵害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的隐蔽性强 校园性侵害发生在校园,未成年学生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监护权暂时转移到了学校。心智不成熟的学生,其权利保护完全仰仗于学校。如果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监护权利侵害学生,那么侵害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校园性侵害多发生在教室、教师办公室、教工宿舍,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借批改作业、补课、辅导、做实验、背课文等为由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这种情况很难被发现,也很难举证。侵害者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借口、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场所、未成年人缺乏其他监护,在此情境之中犯罪,极难被发觉。另一方面是学生本身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害、迫于老师权威不敢举报或者羞于启齿,让这些侵害者逍遥法外。 (二)侵害次数多与侵害时间长 导致侵害时间长,次数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个原因是学生监护人的(一般是父母)缺失或者疏忽。在中国的农村,父母外出打工,存在无数留守儿童。这些儿童往往是侵害的最佳对象。另外有的父母认为学校是最安全的场所,100%的信任学校,粗心大意、疏忽监护。第二个原因是学生天天上学,与侵害者相处时间长,客观上创造了长期侵害的时间条件。第三个原因是受害者年幼无知或者胆怯不敢举报,监督管理部门疏忽监督。由于上述原因,许多校园性侵害持续数年之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原本是幸福快乐、天真无邪的学习生活变成了长期折磨、饱受摧残、孤立无援的漫长苦日子。“1999 年至2002 年5 月,四川省仁寿县某小学教师陈某,在为同是教师的妻子代课期间,将班上的两名女生强暴,并连续3 年对其中一名女生进行蹂躏;1998 年8 月至2002 年8 月,吉林省通化市某小学教师栗某强奸、猥亵女学生19 人;2000年6 月至2002 年1 月不到两年时间,北京市某小学教师陈某以补课等理由,先后对其任课的三、四、五年级中的16 名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两名不满14 周岁的女生多次实施奸淫。” (三)身份的特殊性 校园性侵害的侵害者一般是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有些人认为还必须包括外来青年与本校学生。)双方的关系式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教与学的关系。正是这种特殊关系增强了性侵害的隐蔽性,提高了性侵害的可能性。侵害者的绝对优势与受害者的劣势,这是一种权利的失衡,需要外力干预来恢复平衡。 (四)危害巨大 校园性侵害的对象是心身发育尚未成熟的学生,因此会导致两方面的危害:一个是身体方面的危害表现在导致受害者器官损伤、怀孕、流产、月经不调、内分泌紊乱。一个是精神方面的危害,受害者收到极大打击,身心严重伤害。他们/她们因为无知(处女情结或自认缺陷女孩)而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因而具有严重的负罪感,以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同时要面对同学的冷嘲热讽以及家长谴责。幼小的心灵承受着重负,尤其是那些长期受害者,更是苦不堪言。这对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未来的行为取向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童年的阴影成为成长过程的梦魇。美国1998 年12 月一些实验证明:10%~20%的男孩曾遭受某种方式的性侵害后会有较大的可能在成年以后沦为罪犯,或性攻击他人。 (五)获得法律维权困难 由于学生年幼无知,当受到性侵害后,她本身也许根本不知道已被“性侵害”,更谈不上如何取证、保存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其次教师往往将侵害者叫到自己宿舍或办公室,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性侵害行为一般没有人证。还有由于侵害者对于受害者的胁迫、哄骗,很少使用暴力,因而缺乏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最后《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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