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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案件管理监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简论案件管理监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 监督和服务是案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实现的主要依托。本文从分析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案件管理部门应以管理为手段,在服务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以强化内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监督 服务 规范化建设 案件管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管理职能通过监督、服务职能来实现,参谋职能是监督和服务职能的延伸。由此,监督和服务是案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实现的主要依托。在发挥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中存在着监督和服务薄弱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应以管理为手段,在服务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有效强化内部监督,有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监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执法办案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案件管理监督要围绕着规范执法办案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凡是与执法办案有关的内容都属于案件管理监督的范围。因此,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象是办案人员,监督的内容是执法办案行为。从实现效能来看,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应兼顾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总之,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是全方位、全程化的全面监督。目前,案件管理部门主要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平台来进行监管,通过掌控案件入出口、节点控制、文书监管、案件超期预警、涉案财物的监管、风险预警评估、案件质量评查等管理监控措施,改变了以前单纯的条线分割、封闭的静态、事后监督的状态,形成了全程、实时、动态的矩形监督方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执法的规范性。但是在监督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如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不明晰,监督空泛;案件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没有树立起来,监督乏力???监督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监督方法生硬、方式不灵活,不善监督;监督侧重程序性监督和法律监督,不注重实体监督、工作监督等。 (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证明,案件管理的职能不断完善,在服务职能上,案件管理对内要服务办案部门和领导决策,对外是检察机关的窗口,要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服务,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益,同时通过展示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化检务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实践中,服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具体体现在:(1)服务专业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服务办案和领导决策专业性不强。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上线,所有的案件都要通过统一系统进行流转,案件管理部门既是案件受理的入口,又是案件管理和运行的枢纽,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扮演“指导员”和“消防员”的角色,自觉服务办案部门,但是囿于对业务知识不精通,服务办案部门的专业性不强。案件管理部门服务领导决策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掌握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有质量的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目前来看写出来的报告滞后或者质量不高,不能为领导提供决策或者对领导决策参考意义不大。(2)服务主动性不足。在服务律师、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方面被动停留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层面;在深化检务公开,在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方面,态度迟疑,“犹抱琵琶半遮面”。另外,还存在服务重点、亮点不突出,不注意服务细节等问题。 二、监督服务中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一)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不明晰 自身定位清晰,工作思路才能清晰,工作的开展才能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案件管理部门的定位是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通过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方式来履行职能。但在实践中出现单纯将案件管理部门视为业务部门的“大内勤”的现象,每天纠缠在繁杂的业务服务工作中,忽视了管理和监督;或在实际工作过度强调监管,监管机械僵化,结果与业务部门频起摩擦,关系紧张,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或是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不足,案件管理工作实效不明显等。这些因对自身定位不清晰而导致上述我们分析的监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管理部门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 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各方的配合和支持。在实践中,存在案件管理部门已设立,但是各方思想上未重视,思想转变未到位的现象,案件管理部门的权威性不够,工作遭遇阻力。案件管理部门权威不高有多方面的原因,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不够;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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