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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简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论文摘要:量刑公正是刑法追求公正价值的主要体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犯罪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刑法裁量权的情形发生。因此,如何监督法官的刑法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我国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了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试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但目前对量刑建议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基层检察院在具体行使量刑建议权时采取不同的做法。为此,本文就检察机关统一和具有可操作性地行使量刑建议权的问题予以阐释,以供商榷。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权 法律监督 自由裁量权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量刑建议权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代表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豍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权利。”豎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学者们虽然表达不同,但实质内涵都相同。他们都认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具体的刑罚。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的权利。而量刑建议制度则是基于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程序。  (二)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从刑事公诉案件的职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根本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在于使刑事被告人受到应得的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必然要求。换言之,完整的公诉权有两部分组成:定罪的请求权和量刑的请求权。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权力;后者是指公诉人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一种权力,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完整的公诉权必然包含量刑的建议权。正如有些学者所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豐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了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有权对包括量刑活动在内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明确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定罪和量刑两方面。所以,我国的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存在理论和法律依据。  二、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法官享有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针对每个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做出有差别的裁决,这体现了个案公正。但是,法官的这种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量刑建议权本身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权的监督,法院如果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明检、法两家在量刑上取得了共识,这必将大大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应当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合理的说明。因此,防止了审判权的滥用,增加了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辨方对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他们更关心的是判处刑罚的问题。假如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辩论,使量刑问题上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一个焦点,被告方的辩护也更具针对性,这种辩论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在此基础上,法官做一个判决并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从这个角度,可以将相当多的辩方不明理由却不服判决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阶段,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三)有助于维护被告的辩护权  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十分关注,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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