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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联络室制度思考与研究

简论检察联络室制度思考与研究  论文摘要 从检察联络室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出发,探索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基础、设立原则,并重新明确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认为检察机关在设立过程中应明确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窗口职能、犯罪预防职能、基层管理职能等,从而不断优化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论文关键词 检察联络室 社会管理 职能定位  一、检察联络室的概念及发展  (一)检察联络室的概念  检察联络室,广义上即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具体的体现有乡镇检察室、社区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等。类似于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法庭。  (二)检察联络室的发展  检察机关1979年恢复重建,最早提出检察联络室概念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豍而乡镇检察室在随后的发展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盲目设置,办案行为不规范,超越职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到1993年,高检院政治部发出了《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1997年、1998年高检院陆续发出通知,逐渐撤销了设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检察室。  检察室的设置逐渐退出舞台,直至中央下发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后,各地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联络室建立的讨论逐渐展开,各地纷纷探索新的模式。2009年高检院下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豎同年,高检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豏各种迹象表明检察联络室的探索建立重新复苏,目前检察联络室的设立仍然处在探索阶段。  (三)检察联络室的设立现状  不少基层检察院探索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展巡回检察和设立派出检察室,推进工作重心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受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2008年以来,共有883个基层检察院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  2008年底,全国各地开始了检察联络室建设的探索工作:2008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设立36个乡镇检察室并强力推进。2009年河南省检察院在重点乡镇设立检察室72个。同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立检察室62个。2010年,山西省检察院开始在全省试行派驻检察室。  二、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基础  (一)以宪法为根本的检察职能延伸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中,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根据宪法,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过程实质上也是检察机关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手段创新的过程。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出发,检察联络室的建立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乡镇检察联络室所履行的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乡镇的延伸。  (二)以权力制约为原则的监督体系建立  检察机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在乡镇法院的派出法庭、公安的派出所以及司法局设立了基层司法机构,而乡镇检察联络室的缺位是我国乡镇司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味着必须将法律监督渗透到农村。豑为了更好地实施对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实现公检法司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使整个法律系统相对完整,根据权利制约原则,社区检察室应与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一起构成独具特色的基层监督制约机制。  三、检察联络室设立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  检察联络室作为检察机关的延伸,其职能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首先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犯罪惩罚力度,通过办案活动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联络室应做到加强对基层、农村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监督法院、公安的执法过程,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  (二)加强管理规范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因为设置范围宽、管理不规范,不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才逐渐被叫停,从而放慢了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脚步。检察联络室设立后应当加强管理,禁止越权办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联络室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检察机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细则,加强监督考核,避免执法不规范,专业化水平低,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  (三)深化检察机关创新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设立检察联络室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应赋予检察联络室相应的侦查监督、职务犯罪查办、社区矫正监督以及法制宣传等职能,同时明确乡镇检察室在不起诉、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中的职能作用,最深入的参与社会管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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