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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警牵连管辖案件并案侦查刍议
简论检警牵连管辖案件并案侦查刍议 [论文摘要]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个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运用该项措施来解决“以事立案”中的一人多案或多人多案犯罪案件的侦破。而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中除共同犯罪外鲜见并案侦查的运用。文章拟以检警牵连管辖案件的处理为出发点探讨检察机关适用并案侦查措施的侦查机制。 [论文关键词]牵连管辖案件;并案侦查;相关规定 一、检警牵连管辖案件的范围及特点 所谓检警牵连管辖案件,通俗来讲,就是案件侦查权虽然分别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案件间却由于各种原因互有关联而致侦查相互牵涉。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常见的牵连管辖主要有两类:一是主体牵连,即同一个犯罪主体既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又存在普通犯罪行为;二是事实牵连,即犯罪事实之间存在较强的牵连关系,而且这种牵连已经影响到案件侦查的正常诉讼进程。前者如同一主体既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其他刑事犯罪;后者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引发案件,即渎职罪的基础案件与渎职案件之间的关系,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关联性。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既包括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也包含了侦查学上的犯罪构成。从刑法学上看,犯罪主体的同一性、犯罪行为的交叉性将会出现罪名并立,管辖并存;从侦查学上看,因为某些普通犯罪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要条件,如徇私舞弊罪,必须有舞弊行为在先;而某些职务犯罪又是普通犯罪的原因,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第二,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证据上具有依存性。司法实践中,牵连管辖案件的证据收集较一般案件有更高的要求,而且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的情况是职务犯罪和普通犯罪侦查工作互为依赖,需要从对方侦查情况中查找证据证明,或者是从对方侦查情况中寻求本案突破口。 第三,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事实上具有统一性。管辖牵连直接显现的就是主体或者事实的牵连。牵连的事实应评价为一个有机整体,认为肆意分割无异于破坏这些事实客观联系的完整性,继而阻碍侦查活动的有效推进,甚至会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目前我国关于检警牵连管辖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针对侦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牵连管辖问题,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作出新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2012年六部委也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本类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从上述规定看,原则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这符合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精神。在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尤其当管辖牵连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更加重要。《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管辖的刑事案件如果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有主次之分,由一个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另一个机关予以配合,可以强化侦查职能,提高侦查效率,提高侦破率。这里所说的“为主”并不是指对涉嫌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一同去办理另一个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甚至替代另一机关的侦查工作。这里的“为主”是指案件的侦查有“为主”侦查的机关负责沟通、协调。而并案处理的范围,《规则》和《规定》均做了明文规定,应当学习运用并案处理措施,发挥其在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中的作用。 三、并案侦查在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中的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并案侦查事实上就是一种机动管辖权,具有充分灵活性。实践中,既能够涉及职能管辖,也能够涉及地域管辖,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排除诉讼障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顺利进行。也正是因为并案侦查的机动性,为了防止滥用,必须严格遵循实施的限制性。 (一)并案侦查的条件 第一,案件具备关联性。案件的关联性使得不同的侦查主体发生管辖牵连,而站在利于案件查明的立场看,谁拥有主罪侦查权谁理应行使并案侦查权。第二,并案具有便利性。这里的“便利性”应当是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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