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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论文摘要 诚信实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认真审核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理念。但现在的实际应用中,人们却一味将诚实信用的原则盲目的扩大,甚至将其诠释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与正确的民事诉讼主义的理念与模式相悖。因此,本文就结合司法权的理论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深刻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司法权  自19世纪开始,以个人为中心的诉讼法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抛弃,并发展成了现今的以诚实守信为基准的民事诉讼法,即对恶意陈述虚假事实,妨碍当事人陈述及提出不必要的证据时的一种处罚条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规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划,更是一种道德内涵且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做为一种民事立法的取向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模糊性,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力利益。因此,导致了其界定的层面、外延的范围及内涵的程度也有所不同。现今的民事诉讼法已呈现出了公法、私法不分,程序法与实体法混淆的由高层次人个人意愿所独行的“帝王”景象。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现状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为:做到诚实、善意,即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诉讼权利的享用。由于现在国家的政策体制构建的欠缺,相关督查部门的督查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却极大地充斥着“感情司法”、“霸王司法”与“混淆司法”的情况,不仅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严性,也使国家的制度构建受挫。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感情司法  感情司法,即法官根据自己的感情、情绪用事来对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评判。感情虽然是一种内心的活动,但并不表示是不可预见的,因其会导致一些行为的发生与变化。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感情司法而导致的“误判断”现象频频发生,例如: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擅自变更法律条例、不按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进行法律判决等。法官的诸多审判情绪会随时影响其对案件的正确认识,使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缺少足够的理智;对司法情绪化放大,无法进行严谨的思维处理,是对依法为本最大的冲击。其实,无论司法权力的范围有多大,司法者仍属于广大群众范围的一员,司法者的个人权利与价值的实现依然依赖于社会群众。如果司法者对那些恶行的审判,只是随心所欲的根据自己的思想界定来进行审判,不仅会损害社会的道德风尚指标,也会从很大程度上消弱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使社会失去对恶行的制裁力度。  (二)霸王司法  霸王司法,即法官根据自己的实际权力,对自己相应的管辖区域内的人员进行随意的调配或者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随意的变更的现象,误导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权。这是现今的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现今的民事诉讼中总是会触及到德与法的双向问题,有的人触犯了法律也损害了道德利益,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类的行为应予以重判。例如:现今风靡一时的李某某案件。李某某由于自己的行为严重违法了法律也损害了道德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此类的审判,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且应予以重判,但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现在的事实始终无解,而且决定申请减刑处理,这大大违背了法律的执行条例,也极大的削弱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公认度。司法的判决形式会因各个时期的习惯与时代的某些因素而发生些许的改变,但这仅仅对于判决的结果,判决的法律依据则不可发生变化。近期出现的“判断权说”与“裁判权说”都是以审判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司法的内涵和司法制度上的具体说明则较少,使得司法的界定模糊。因此,法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避免“霸王司法”。例如:(1)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对合适的案件进行适当的依照条例处理。(2)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时,法官应根据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处理。使法律法规真正可以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审判。  (三)混淆司法  混淆司法,即在执法时公法与司法不分、程序法与实体法混淆的一种司法局面,使遏制“法律至上”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诚实信用的原则主要具备:(1)对发生的事实进行真实的说明与阐述。(2)阻止权力滥用。(3)对一些不可及的要求进行限定的三种作用。也因诚实信用具备以上的几点技能,也导致当事人不能提供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但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开放性的,具有不确定性,具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其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一项“白纸规定”。因此,在对于此类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常常不能根据合理的依据来进行判断,造成实体与程序混淆。现今的政府体制、法律意识观念、法律思想觉悟等都较为模糊,与“人民的国家”理念差距深远。因此,在模糊的制度背后,对于一些涉及到官员子弟、富豪强商的民事案件时,则往往会“驾驭”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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