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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简论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论文摘要]“重理论,轻实践”是中国法学教育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模式。但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需求的飞速变化导致法学教育已不能仅仅停留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上,必须加快转变这种理念,巩固加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体系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地位。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就要从实践教学入手,鼓励广大的在校学生参加一线法律实务工作。因此人才成长的大环境下,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法律实践教学也是当下势在必行的举措。 [论文关键词]实践教学观;卓越法律人才;律所;培养模式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目标功能的定位和认识不足,课程的安排体系不尽合理,教学过程过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近年来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与这种教学模式也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导致出现了“法学热,就业冷”的现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念,构建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完整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1]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构建层级式的完整的实践课程体系、增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通性等途径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促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教学观 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是当前提倡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不再是一种自给自足、闭门造车的学识教育,而是一种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卓越法律人才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应当具备三个层次要求: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基于法律和法学自身的实践品格,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都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够真正实现和领悟。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价值, 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念,进而展开富有成效的实践教学。笔者认为,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实践教学不可替代性的意识 法律在对权力分配、权力保障、义务设定、利益调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平衡着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正义。法律起源于人类的生活中,与人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将其与社会实践相接轨是必然的,这是一种实践理性的选择。法学是一门抽象性的学科,运用法律概念、原理、方法来体现其体系。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实践教学正是基于实践理性而发展的,是实践理性的一种体现。实践性法律教学是在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上提出的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各个理论在实际中予以再现,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起草法律文件能力、发现和适用法律能力等等。从一些方面来看,有一些技能是不能在书面知识中得到的,只有在实际中发现、探索和训练才能得到新的领悟。 (二)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齐头并进,区分其共性和特性 认识、理解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前提。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先驱黄炎培早在1926年就提出“职业教育应做学合一,理论与实习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就法学教育来说,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相分离,二者都有着同样的目的,即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当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异常明显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理论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讲解的方式使学生获得知识,这主要是考验理解能力,对于学生的自觉性要求较高。理论教学的场地是以教师为主,但是图书馆、网络资源等资源设备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中遇到的大多为特殊的、在生活中极少出现的问题,因此,大部分时候我们都是假设在一种适当的条件来解决问题。理论教学的考核方式一般是考试,相比于实践教学更缺乏多样性。实践教学主要是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践,面对的是生活中的问题,更多的是考验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其教学场地主要是在校外进行的实习、实验和训练等基地。对于学生的要求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更高,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着主要作用,在面对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的一些矛盾中的理论知识的不足和缺陷。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有实习报告、实习体验、调查报告等。 二、传统法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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