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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视角下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简论法治视角下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论文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唐慧被劳教案、任建宇被劳教案等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劳教制度对于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其合法性一直以来屡遭质疑。本文拟从法治视角简要剖析现行劳教制度,从其性质、概念、规范依据入手,分析其合法性,并梳理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正在进行的劳教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劳动教养 规范依据 合法性 法律监督 劳教制度改革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争议  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垢病。在近些年的实践过程中,劳教制度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譬如:实施劳教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对现行劳教决定涉及不到的人进行劳教等。近些年来,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滥用的“维稳”工具之一。  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称,“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随着近年来关于劳动教养的新闻和多起备受争议的劳教案件多次成为舆论热点,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存是废的争论再次升级。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与概念  劳动教养“脱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为巩固政权而开展的一系列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政治运动。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劳动教养设立之初,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此时,劳动教养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而不是一种处罚。  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此时,其已不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而成为一种“行政措施”。1995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1条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也明确地将劳动教养定义为是一种行政处罚。  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以行政手段处理的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已重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管制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的性质就是一种刑事处罚,只不过这种刑事处罚是以行政手段而不是以司法程序处理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执行方式上劳动教养与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明显的差异。  笔者认为,从程序法上看,劳动教养制度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被劳教人员可依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可以对它这样定义:劳动教养是一种以剥夺被劳动教养人人身自由为惩罚手段、执行方式与刑事处罚相类似且不受刑事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依据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由国务院在8月3日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制度遭受严重冲击,文革结束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两文件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应属于“法律”位阶之下的行政法规。  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依据。作为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其属部门规章范畴。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缺失  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如前所述,劳动教养的依据均不属法律范畴。有观点认为根据当时施行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具有法律属性,即便如此,在现行《宪法》下,其也当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故劳动教养进行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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