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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

简论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  论文摘要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这不仅需要将其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研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它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社会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即强调法与社会的实际关系。经济法作为能够使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调控的法律规范,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需要,发现经济法自诞生起就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并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纵观经济法体系,其具体制度也体现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法社会学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观  经济法的理念,即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它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王琦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史际春、李青山则认为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以及徐孟洲认为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等等。总体而言,关注社会,体现国家干预已成经济法的核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学界的的共识。本文基于以上共识,讨论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  一、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法社会学作为一门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其研究的对象不是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和逻辑体系,而是法律现象中的经验事实,并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推动法律的发展,同时依靠法律推动社会的进步。在研究方法上,法社会学重视对经验材料的总结,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把以经验事实为基点的社会学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作为交叉学科的经济法自诞生以来,便与社会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所用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用法社会学视角来研究则是无可厚非、理所当然的。  首先,从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看,任何特定的社会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形成比较稳定的结构关系,而社会体系则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和外界不断进行的物质、能量以及信息的交换,并需要不断吸收新的因素。所以社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组成要素都具有自我组织和不断完善的特性,这样结果有可能导致各要素之间发展出现不平衡。因此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和不平衡的出现,就要不断调整原有的结构关系。社会的这种变迁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世界在18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企业具有了法律上的“人”的资格,继而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法人运动,并且导致了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劳工运动的开展。二战后,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比政府更为重要的调整与干预作用。所有的这些用传统的简单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所不能解释的。把视野从世界放转回中国,国内之前一直是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份额化较大,国家几乎管理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总体性社会结构被打破,特别是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社会转型开始进入加速期。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身份制的合理化改革、单位制的社会化改革以及国家—市场—社会合理化格局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导致整个国家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手段,导致了国家不再是唯一的资源配置的主体,个人和单位可以从社会和市场获得资源;社会空间在扩大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让公民社会的力量成为了社会三大部门的重要一员。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第一,国家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属于政治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它们是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三大部门关系渐趋合理。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极大提高了经济效率,政府逐步从全能政府变成了有限的政府,提高了整个政府的运作效率。市场逐渐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纷纷成立,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等社会服务,形成一个有别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体系。但是市场经济的有着自身的缺陷,比如生产者为了追逐利润生产劣质商品,产生的废弃物又污染环境等。这些都属于全社会的问题,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面,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局限性,并且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各类主体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和干预,以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  其次,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也促成了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产生。法社会学家强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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