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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牵连犯处断原则之分析

简论牵连犯处断原则之分析   论文摘要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牵连犯如何处罚,学者对此作了很多研究,理论界众说纷纭。大体而言,有四种学说,即从一重处罚说、数罪并罚说、区别说、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这四种学说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它们共同活跃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由于学者们对此没有达成一致,理论与实践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   论文关键词 牵连犯 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罚说 数罪并罚说 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   一、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一罪的罪数形态,在司法实务中经常碰到。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又实施了其他辅助行为,而其辅助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一种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为了达成一个犯罪目的。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故意行为。第三,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第四,目的行为与辅助行为之间必须具有交叉、包含等牵连关系。   二、牵连犯的特征   (一)行为的目的性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只有一个犯罪目的,而在实现该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辅助行为,虽然目的行为与辅助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辅助行为是紧紧围绕着犯罪目的的实现的,辅助行为的实施就是为了犯罪目的之达成。如果行为人为了达成数个犯罪目的,又在此目的下实施了数个犯罪,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牵连犯。   (二)行为的复数性   即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概括而言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辅助行为。辅助行为又可分为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   (三)数行为的牵连性   即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相互依存指目的行为与辅助行为互相依存,目的行为依托在辅助行为之上。不可分离是指辅助行为与目的行为密不可分,二者缺一不可,如这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四)数行为的不同质   牵连犯实施了数个行为,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必须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分别触犯刑法上的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目的行为构成一个犯罪,而辅助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由此牵连犯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修订以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仍然末获统一。但是纵观法律条文,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倾向于双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在实际运用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牵连犯的相关内容,但分则具体条文中却涉及到对牵连犯的处罚,并且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对牵连犯有不同的处罚原则。刑法典总则与分则规定的不一致会导致理论和实践操作的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争论。目前法律规定不统一的状况,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不严肃性,更无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有如下四种主张,笔者将依次对这四种主张进行分析。   (一)对从一重处罚说的分析   刑法通说认为牵连犯虽然属于处断的一罪,但细看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分别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罪。但牵连犯构成的数罪又与数个分别独立实施的犯罪又有很大区别。牵连犯数行为是为了实施同一个犯罪目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交叉或者包容等牵连关系,而数个独立实施的犯罪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目的。因此,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主张从一重处罚的学者认为,从一重处断原则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精神。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同样是牵连犯,有的按照司法解释实行从一重罪处断,有的按照刑事立法实行数罪并罚,这就显得不够协调。反对者认为从一重处罚,使原本应受独立评价的数个犯罪丧失本然的独立性,而以一罪处断违背犯罪构成标准。由于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这样会导致因认识不一而导致差异甚远的处断结果。这实际上很容易造成既判力的不当扩张,为行为人逃避罪责提供渠道。   (二)对数罪并罚说的分析   当今各国刑法理论更倾向于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英美法系的国家并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再到在1974年的日本修正刑法草案,它明确地删除了“从一重处”的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在牵连犯中,行为人为了达成犯罪目的必须要借助其他行为加以辅助,目的行为与辅助行为之间有不可割舍的牵连关系,但目的行为与辅助行为有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在牵连犯中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牵连犯具备数个的犯罪构成,理所当然也就构成数罪,要按照数罪并罚加以论处。该理论支持者认为数罪并罚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惩罚和好于改造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在对牵连犯适用刑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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