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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防行政审批制度设计
简论消防行政审批制度设计 论文摘要 目前消防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过多,涉及建设工程、公众聚焦场所、消防中介机构,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存在诸多弊病,影响行政效率,且容易滋生腐败。由于消防中介机构审批权限在省级公安消防总队,与大多数社会单位联系不大,本文主要针对市级支队、县级大队的消防审批事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合理化改进建议。 论文关键词 消防 行政审批 监督 2013年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以来,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公安消防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审批权。目前,消防审批事项涉及范围过大、过滥,不仅影响到政府行政效能,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容易滋生腐败,亟需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现行消防行政审批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称《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照现行消防法规,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审批或备案事项目前主有以下六种:(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5)公众聚焦场所开业前检查;(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二、未经消防审批的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或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对单位处“三停”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审批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或变相审批事项过多 《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具体审批范围由公安部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具体范围,实践中比较合理。但是,依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公安部本意是减少审批,备案抽查比例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可小于甚至远小于百分之五十。而事实上,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称消防总队),往往无节制地加大抽查比例,部分消防总队随意修改消防监督执法系统软件,对所有建设工程均设定为百分之百抽查,相当于变相扩大了行政审批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均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该定义不够规范和严谨,没有数值上的限定,譬如多大规模以上的饭店看作是公众聚焦场所,目前没有权威解释。公安部消防局网站、山东省消防总队网站法制咨询栏目答复咨询时表示,有些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面积较小、人数较少,不具有公众聚焦的性质,不认为是公众聚焦场所,但没有给出具体数值上的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为贯彻执行原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曾下发了鲁公通【2005】39号文《山东省lt;消防监督检查规定gt;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需要办理开业前检查的公众聚焦场所的规模,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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