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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环境污染与破坏所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视角,对其构成要件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使公众全面了解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推动公众进行环境维权。  论文关键词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这样经典地描述概念问题:“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之前,须首先对其概念进行充分理解。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总的说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环境法律责任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由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发展而来的,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环境侵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三种不同类型,而民事责任作为环境法律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环境法和各种环境权益得以实现的可靠法律手段。与另外两种环境侵权责任相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其自己的特征。  1.财产责任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污染或破坏环境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并且通常可以一定的财产来恢复或弥补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环境侵权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行为给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环境侵权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情节后果严重,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承担虽不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引,但在追究其责任时也不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而环境侵权刑事责任的承担首先需要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主观要件便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3.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由于财产责任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行为人往往以一定的财产来弥补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当然,这并不排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而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也可单处或并处罚金。  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权衡确定  能够确定责任承担归属的法律规则就是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主要局限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体系。  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早些年间,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还很低,人们并没有切实认识到工业发展对自然环境资源乃至自身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随着工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为了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为代价,这使得人类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特点在于只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并且,“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受害人要想主张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就必须对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加以举证。而环境侵权行为人往往是从事机械制造、煤炭采掘、化工石油、生物医疗、核能利用等资源开发和高端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或经济实力颇为雄厚的公司或国有企业。毫无疑问,这些行为人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还是社会资源上较受害人而言都占有相当的优势,这无疑给受害人的举证造成了困难。再者,有些企业即使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业标准已经采取了特殊的环境保护措施,依然有可能造成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此情形下,该企业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也不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造成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的状况。由此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以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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