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docxVIP

简论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docx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

简论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  论文摘要 清朝时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体系。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制国家。清朝的历史对我国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1616年建州女真部首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1644多尔衮入关,顺治帝迁都北京。入关20年内,清先后打败了大顺、大西、南明等政权,统一了全国。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王朝之一,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清朝是人数最多的封建王朝。清朝是我国转型的重要时期之一,因此一直是我国法律研究的重点,本文就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展开研究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 清代 法律 研究  清代(1644-1911)是我国的末代封建王朝,同时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的开始。清代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是引用了清代律例改变而成,还有一部分是集成了封建法律的发展方向。满洲旧法律也在补充和改变下进入了清代法律的庞大体系中。在20世纪修订法律时期,参考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整,清代的法律特点不仅体现在民族和阶级的压迫上,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社会性质产生变化,清代法律也随之产生了变化,更明确的体现了当时外国侵略者的无理要求。清末法律的修订,不仅引进了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和原则,还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多法集成的法律构造。这代表了在中国流传延续已有两千年的历史的中国法律体系开始出现解体。  一、清代法律性质的转变  处于清朝时期的中国被自身的结构体质和外国的新风暴的制约中。就自身结构体制而言,清朝在想要模仿蒙古和明朝结构的同时,想要建立起独立的政治合法体系,但最终仍未摆脱对元朝法制体模仿的阴影。观念性的模仿使得清朝的法制体系仍然没有跨却帝国东西传统文化边界。就清朝历史的重构性而言,清代模仿的元朝通过对历史资料和相关文献的研究,编纂重构了宋朝;金朝;辽朝。而清朝则只重构了元朝,实际上清朝对元朝进行重构的同时,对宋朝;金朝;辽朝也进行了重构。清代的《新源史》《明史》两部著作。当时清朝的法制理念只停留在东亚的范围内(表现方式可从宗藩体制方面得出结论)。在此观点上,元朝就和清朝有巨大的差别,元朝在理念上的眼光就比较广阔,是属于全球性质的(至少包含了欧亚体系的观念),元朝整个国家的形态和清朝是不同的。元朝属于单一制(主要是蒙古)的国家形态,而清代则是以多元化形态存在的。从唐宋的转型到宋元明嬗变,这一变化过程注定了清代中国的历史脉搏。有学者将清代当做中国社会单一的传统时代,但这其实是不准确的。清代一直处于风云变幻之中,在清朝300的历史进程中,清末的150年内收到西方影响非常重大,故在18、19世纪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改变。  清朝先在满足了中华民族的团结稳定的条件后才产生“征服王朝”的想法。期待能够出现新的叙述历史的形式,并以此体现出“新的历史存在”。随着后来西方势力的入侵,清代被迫接受当时的国际政治法律秩序,逐步融入并形成了世界法律体制,这就为“新的历史存在”奠定了基础。清朝在前中期进行的自我转型和后来被迫接受世界法制体系的融入并未成形,但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前朝的体制,有了改变的意义。用“漫长”来形容清代,不仅体现在清代存在的时间的深远。在历代王朝相同的背景下,及时具有相同的空间、相同的条件,各朝代的弹维度也是不同的,清朝相较于明朝来说,弹维度更大。在当时的法律实践方面来看,有边缘性展开的不同岑冕的法律运行模式没有消除清朝的主体特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清朝的特征,使此阶段成为中国漫长历史的的一个转折点,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转折期。随着梁启超的《新史学》的提出,传统的单一的王朝法制已经不能涵盖此时清朝的广阔空间,多种多样的研究开始出现,已经开始渐渐扩展出更丰富的新型空间,在某种意义上说,清朝的广阔空间并非是阿兰·佩雷菲特( Alain Peyrefitte) 所描述的一个“停滞的帝国”( I’empireimmobile),清朝的“空间”一直在扩展,在这些“空间”在流转变化中也渐渐改变了清朝的整个机制特征。当时清朝所处的历史背景非常冗杂,完全不能用一种理论结构来对他的所有进行描述。  在清一代入关前,当时的法制还处于“参汉酌金”的状态。清朝入关后,按照清朝现行的社会体制和政治状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经历了康熙雍正直至乾隆时期编纂的《大清律例》,其后经过了漫长时间,直到宣统二年时(1910年),出现了《大清现刑律》。在同一时期内,清代有编撰修整了《会典》,光绪时期又完成了《大清会典事例》的编撰,成为了中国历史历代王朝的行政法典的集大成者。斯普林克尔在其《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提出:“《大清会典》和《大清律例》一同为当时官僚主义提供了内容丰富的条例,其中主要表述的是当时的政府对于各级官府和管辖区内的普通百姓的要求,以及为了达到预想的管理效果采取的措施。在一些方法失效后,主要是为了处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