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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

简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  论文摘要 十八大大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而最能体现制度价值的莫过于法治的治理模式。本文首先从生态文明的主要特征出发阐述了生态文明需要依靠法治来推进必要性,同时深入地分析了当前我国采取法治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治 制度  2012年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报告还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而法治则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成熟、可靠、准确的制度形式。因此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利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以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探析  (一)以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符合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从而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所作出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生态文明不仅包括维护生态平衡、治理环境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相关组织机构以及需要采取的实际行动,还包括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政策。因此生态文明本身就包含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这一角度来讲生态文明本身就包含了法治的治理模式,法治也必然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佳途径。  (二)以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符合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  生态文明是多样性与整体性价值的统一,而法治的治理模式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多元利益基础上的社会共治。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强调尊重多样性,各不相同的地区、千差万别的生活经历理应导致多姿多彩的文化经历和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 。我们既尊重其多样化的利益追求,但更加注重国家整体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而法治的治理模式是“在保障每个成员的个体性和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使得社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价值共识或者基本的社会共识和价值共识” 。因此通过法治来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既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在形成全社会生态保护的共识下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  (三)以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稳定推进  法治具有权威性的特征,以国家强制立作为后盾,并以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为保障,一旦有破坏生态保护的违法行为发生,无论主体是谁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的权威性在全社会形成威慑、强制效应,彻底消除那些守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想法,使全社会自觉形成生态保护的意识践行生态保护的行为。法治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使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保障各方面政策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和长远的发展目标,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而法治的稳定性可以有效地防止政策、制度的变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效的制度支撑。  二、以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的空白与不科学为生态文明建设预留了制度障碍  首先在宪法层面,现行的宪法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缺乏考虑,没有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战略的国度。我国以前的立法理念有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文化价值观以及过分关注经济发展的烙印,就造成了我国在立法层面过多地关注污染治理、排污指标的控制,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环境恶化治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规定的较少。其次缺少一部涉及生态文明各环节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位阶上难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同时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生态补偿等又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再次,现行的法律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规定还有计划经济的影子,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模式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例如在全球碳排放交易、水权交易在国际社会已成规模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却对此少有规定,这一制度缺失会严重阻碍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预期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也会为积极履行国际减排责任留下被指责的机会。  (二)执法的体制不完善为生态文建设设置了体制障碍  首先,生态环境执法主体分散造成了环境统一监管能力薄弱。目前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和地区分割的现状造成政令不畅难,监管整体效果难以发挥,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治理的效果。其次,缺乏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常常忽视科学发展观,在管理中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怠于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甚至在执法方面对一些企业实施保护性执法,当地某些企业结成利益团体,上级检查时为其通风报信,严重恶化了执法环境、减低了执法的效果和政府的权威,导致污染泛滥和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再次,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执法目的难以实现。目前环保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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