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若干问题探析.docxVIP

简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若干问题探析.docx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若干问题探析

简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若干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本文对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进行探析,即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和被害幼女的过错对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影响,如何评价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及与他人共同实施奸淫幼女行为。  论文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奸淫幼女 社会危害性  《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在适用该规定时往往存在困惑,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和被害幼女的过错对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影响,如何评价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及与他人共同实施奸淫幼女行为。  一、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刑法通说认为,行为人明知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17日《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在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时,是否还适用该《批复》规定,以“明知”作为认定奸淫幼女罪行的条件?  笔者认为,不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强奸罪。其一,在恋爱或熟识关系中,行为人对女方的实际年龄一般是清楚的,若根据《批复》规定,将恋爱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则会扩大刑罚的范围,违背《解释》第六条出台的本意。其二,若将“明知”作为非罪化的考虑因素之一,则根据上述《批复》即可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行为的罪与非罪,实无出台《解释》第六条的必要。其三,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明知对象为幼女的情况因缺乏“明知”这一奸淫幼女罪行的构成要件,不成立强奸罪;即使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但对社会危害性小、不值得科处刑罚的奸淫行为(即符合《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性行为)而言,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因此,“明知”与否,并不能作为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也不能作为评价情节轻微的标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而不是根据《批复》来处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的案件。  二、关于被害幼女的过错问题  据调查发现,由于幼女自身的过错行为招致强奸的例子为数不少。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害幼女的过错主要表现为从事卖淫活动、生活作风不良、贪图小利等。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奸淫卖淫幼女或者生活作风不良幼女的行为性质不同于奸淫一般的幼女,这种区别不仅体现在量刑上,也影响着行为人的定罪,最佳的例证就是从奸淫幼女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嫖宿幼女罪。实务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只予以治安处罚。显然,刑法因为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生活作风不良的过错降低了对该幼女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和处理是错误的。被害幼女的过错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影响,必须在“加害—被害”的互动关系中才能考察。只有当被害人过错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时,通过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能评价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豍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而言,其与卖淫幼女或者生活作风不良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奸淫行为的情节与后果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加以判断。在卖淫幼女主动纠缠的场合,或者生活作风不良幼女主动引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由于幼女的过错对性行为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处于被动地位,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应适用《解释》第六条规定,不宜以犯罪论处。相反,即使被害幼女以卖淫为业或者生活作风不良,但该过错与行为人实施的奸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如该幼女不愿意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奸淫该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此才能体现出主客观相适应原则以及对卖淫幼女同等保护的人人平等原则。  被害妇女为换取私利而与他人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按强奸处理。但是,当被害人为幼女时,情况却完全不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利用幼女贪图小利的过错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影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