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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交网络下的司法与舆论关系探析

简论社交网络下的司法与舆论关系探析  论文摘要 社会转型与传播方式变革下,社交网络使司法直面民众,传统媒体所制造的信息流通障碍被消解;司法作为社交网络平台的参与者之一进入到舆论制造的场域中来。司法应注重程序正义,淡化行政色彩,方能直面社交网络下的舆论。  论文关键词 社交网络 司法 舆论  社交网络将人们带入了信息流通的“微”时代。信息来源更多元、传递更便捷、获取更平等,这些都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小、更平。在这个讲究人人参与的时代,司法自然不能脱离群众的“围观”。现实已表明,司法意见难以忽视来自网络的声音,司法也正在努力去除其神秘色彩。然而,如何在多元的意见中做到司法独立,怎样在法律的尺度内权衡舆论的价值分量,这些都是社交网络下司法在直面民众的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社交网络下司法与舆论关系的新特点  舆论反映的是社会上一定数量的人对特定的公共议题所表现出的倾向、态度、意见的集合,此类特定的公共议题往往事关民众生活的福祉和社会的安宁。直到报章等传统媒体出现,公民的意见终于有了一个集中的、规范的表达渠道,这种表达方式以舆论的方式逐渐渗入到公共生活领域中去。必然地,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这一问题终于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笔者认为,在社交网络下这一关系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和传统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相比较,社交网络下司法将直面公众。传统的舆论环境中,掌握话语权的主要是报章、电视广播等媒体,他们拥有专业的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交换机制,收集信息并对信息加工传播正是他们的生存之道。可以说,他们对待司法的态度就等同于社会舆论看待司法的态度。但事实上,在传统媒体那里,舆论的形成必然要经过一定的加工,而这种加工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信息的过滤机制。因此可以说,在传统媒体作为舆论制造的主流的时代,公众对信息的获知是不对称的,相对应地,个体所拥有的发声渠道也是匮乏的。而社交网络之所以能以新媒体的姿态出现并敢于挑战传统媒体的地位,正是因为其能够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发声平台。这种公平的话语平台,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加工机制所形成的障碍。在人人都能发布、人人都能点评的时代,司法过程要面对的不是几家新闻媒体,而是成千上网的网民。相应地,舆论的制造阶段提前了,社交平台上的网民不再被传统媒体所代言,他们从自我立场出发对司法案件发表的观点本身就形成了一种或多种舆论声音。  第二,社交网络成为诉讼参与者达成有利诉讼请求的工具。社交网络为信息的流通扫除了障碍,但与此同时,其传播放大效应也使人们愈加担心个人隐私的泄露。2013年8月,一则上海法官集体嫖娼的信息开始在社交媒体上转发。信息发布者通过视屏、图片、文字,直接在网上公开举报当事法官的行为不端。而据信息发布者自己介绍,跟踪偷拍法官的行踪实属无奈之举,原因是认为其所涉合同纠纷案因某法官人为因素干预,未得到公正的裁判,遂采用跟踪偷拍的方式,记录该法官的行踪。其实整个事件的过程并不复杂,信息发布者最想得到的无非是法律的公正对待,而社交网络为其诉求的达成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式,事件的结果是涉事法官遭到处理,相关案件通过网络得到了关注。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通过网络的放大效应传播涉事法官的行为不端,进而取得社会和相关上级部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视,再通过网络舆论的压力倒逼相关部门对涉事法官作出处理,并进而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似乎已成为利用舆论倒逼司法的一种新模式。但这一过程背后隐含的疑问是:是否所有觉得判罚不公的当事者都可以通过此种途径寻得案件的翻盘?是否通过网络放大涉事法官个人生活的不检点,就意味着案件的审理一定不公?最后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判断案件判罚公与不公的究竟是法律还是网络效应?  第三,司法者事实上已经进入到舆论形成的场域中。法院进入社交网络平台可以说既是被动也是主动,来自网络的声音已然不能忽视,那不如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发声,阐明审判依据,宣传法治理念。近年来,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已成为司法和网络舆论沟通的方式。相比较而言,在社交网络时代,司法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一种或两种意见,而是更加多元化的意见。这些意见虽然有的形成了舆论,有的尚未形成舆论,但一个现状是,在社交网络下,分歧是常态,共识难以达成。而众所周知,司法裁判的生成实质上是意见的取舍和共识达成的过程,分歧与共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共生体——司法如何在舆论的场域中保持独立的意见,这一舆论与司法关系的症结点,在社交网络下更加突出。实际上,不管被动也好主动也罢,不可否认的是,过去的裁判者,今天已然被推到了舆论形成的场域中来,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社交网络的参与者。  通过分析社交网络时代司法与舆论关系的特点可知,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司法与舆论的关系,社交网络消解了传统媒体所筑构的信息过滤机制,使司法直面网络舆论;也不同于前社交网络时代的互动方式,社交网络下,法院已经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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