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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简论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论文摘要 禁止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对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以及实务操作中缺乏经验等原因使得该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对禁止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它的完善方法进行探究。  论文关键词 禁止令制度 问题 完善方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具体规定禁止令制度的是第2条、第11条。第2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11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豍。  一、禁止令制度概述  (一)禁止令制度的概念  根据刑(八)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在判决中作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监管措施。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禁止令被纳入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之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作为一种对正在执行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施加的监管措施,禁止令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保安处分。  (二)禁止令的特征  1.法定性  禁止令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监管和防御措施,它的实施将会影响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因此,这就要求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禁止令和如何适用禁止令,不能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人适用禁止令或对犯罪人适用具有法律规定以外内容的禁止令。  2.预防性  禁止令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为预防其再次犯罪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对犯罪分子未然之罪的防御。因此,与刑罚处罚的报应性不同,禁止令具有预防性。  3.针对性  禁止令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所采取的防御和监管措施。是否判处禁止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如何,均应由法官根据不同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4.附属性  禁止令的宣告需要以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为前提。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则不能对其宣告禁止令,因此,禁止令具有附属性,而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5.强制性  禁止令与刑罚处罚一样,都具有强制性。犯罪分子必须遵守被判处的强制性而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如果犯罪人违反禁止令中规定的禁止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6.必要性  法官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时,必须全面考量影响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各种因素。对禁止令的适用总体上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在确有必要、确有把握、确有效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二、禁止令在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  自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宣告禁止令,使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落实。禁止令的适用基本符合立法目的与要求,法院在作出禁止宣告时,基本能够稳妥、审慎的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作出决定。其次,在实践中,禁止令制度被普遍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好的矫正作用。但是随着禁止令适用的推进,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适用比较随意,必要性不足  前面阐述了禁止令的必要性特征及它的原因,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判决禁止令对犯罪人员的人权和人身自由的不利影响。所以,在判决过程中并没有认真审慎地思考禁止令的必要性,出现一些比较随意的判决。例如王某因盗窃电脑而被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但问题在于,作为未成年人的王某,平时品行良好,实施盗窃不是因为交友不慎,更不是为了筹措上网资金,只是临时起意,一时贪恋所致,且案发地不是网吧豎。这样的禁止对于作为初犯、偶犯并认罪悔过的未成年人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必要的。并且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本来就禁止进入网吧,所以再做这样的禁止也是不合适的。  (二)内容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  有的禁止令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体阐述禁止的是哪一种行为而对这一大类行为都加以禁止。例如,在信用卡诈骗案中就有法院判决禁止犯罪人员使用银行卡豏。这里的银行卡的范围很广,除了信用卡,所有银行发行的卡都可以称为银行卡。这个禁止的范围显然过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和银行发生各种联系,每个人都会使用银行卡,在此将银行卡作为禁止对象是不合适的,而应该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较为妥当。  (三)内容关联度低,针对性不强  实务中,有些禁止令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不具有针对性。例如陈某故意伤害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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