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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税收调控权的概念解析

简论税收调控权的概念解析  [论文摘要]税法并不当然整体属于经济法,其与经济法交叉之处是税收调控,基于此提取一种作为经济法上重要权力的税收调控权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文章按照经济法原理,对税收调控权进行概念解析,通过界定税收调控权的概念及性质,明确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原因及其权力来源和行使主体,以期对税收调控及发展予以理论回应,进而指导与规范税收调控的实践运行。  [论文关键词]税收调控 税收调控权 行使主体  经济法以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己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而“税法学带有明显的综合法学的特点”,①因此,税法并不当然整体地属于经济法,二者的交叉之处是税收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税收调控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意义。与传统的行政法上的权力——征税权相比,提炼出一种经济法上的特有税法权力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按照经济法原理,国家在运用税收调控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力即为税收调控权。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一概念进行概念解析。  一、税收调控权的概念  基于税收目的的不同,税收可分为财政目的的税收(财政税法)、经济目的的税收(经济税法)和社会目的的税收(社会税法)。其中,经济目的的税收以调控经济为主要目的,也可称之为税收调控法(或调控税法)。  税收调控作为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以期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因此,税收调控从本质上看,是税收调控主体——即国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通过有意识地创设或调整税制,来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这些经济目标通常表现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公平收入分配、维护经济稳定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基于此,从法律角度对税收调控权可以作如下定义: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收入分配公平、经济增长稳定等经济调控的目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创设或调整税收制度的一种权力。  二、税收调控权的性质  (一)税收调控权的立法权属性  税收调控权是创设或调整税收制度的一种权力,这就明确揭示了税收调控与税法规范之间的联系。税收调控权的行使,表现为创设或调整税收制度以实现经济调控的目的,但根据调整后的税制进行征税的行为则不属于税收调控权的范畴,属于征税权,受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之调整。例如,国家为了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某些新兴产业实行低税率政策,这属于税收调控权的行使,而税务机关根据这一低税率政策向该企业征税行为则仅应归结为普通征税权。无论是何种税收调控,其最终实现方式均可归结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税法规范的创设或调整,因此,税收调控权在法律性质上具有立法权属性。进而可以在税收调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税收立法权”这一概念。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法的权力,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进行税收立法的权力。但是税收立法权并不能当然等同于税收调控权,否则,其中之一就没有提取的必要性。事实上,在现实中真正起宏观调控作用其实并非税收,而是税法,⑤即无论何种税收调控手段,其最终都需要落实到法律这个载体之中,而其落实的过程即为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但成文的税收立法并非完全以税收调控为目的,其依然存在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部分,为此,德国1977年修正其《税收通则》第3条时,在有关税收的要件中“获得收入这一点为次要目的”的表述,就是以立法的行使明确了税收在税收调控之外仍有获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即税收调控权与税收立法权具有重合之处,但是二者不能完全等同。  (二)税收调控权的经济属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税收调控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即税收调控权的确立、分配和行使等均需通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在不断扩大,权力亦在不断膨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以及相关立法都非常重视,在“宏观调控”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同时,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也加入了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使“宏观调控”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作为其重要手段的税收调控也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调控本身有有效与无效的区别,法律上无效的税收调控,在经济学上可能是有效的税收调控,此时就需要明确究竟是该从法治角度出发,对无效税收调控弃之不用,还是从实用主义出发,应用有益的无效税收调控。  从根本上讲,出现这种情形是由于法律的制定本身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违法的税收调控行为,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情形下,最终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福利,这最终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且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对于经济上具有合理性或者合规律性的税收调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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