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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简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迫切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司法》来约束和规范市场经济。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原有的《公司法》的弊端逐步显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没有改革就没有进步,而没有进步就会遭到淘汰的残酷命运。为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重新修改与完善《公司法》成了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公司法 修改与完善 一、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提高,市场经济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随着竞争的激化,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削弱了我国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经营状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公司法》对公司开展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因此《公司法》完善与否,将会直接导致市场经济健康与否。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贸易成了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也针对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不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会阻碍公司的成长,损害股东、员工的利益,不利于公司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弊端已经越发明显。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我们需要及时调整《公司法》中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部分,保障国家在全球竞争当中的利益。 二、把握修改的时机和条件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性,但现行《公司法》已不再适应本阶段的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现实有诸多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审视夺度,及时应变。如今我们可以利用改革开放与经济全球化的有利条件,《公司法》的修订做万全的准备。修改《公司法》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最佳条件: (1)《公司法》趋同化,与国际接轨;(2)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成熟,掌握了科学的理论基础;(3)经验丰富。中国是在改革当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改革的经验十分丰富。我们可以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经验,对《公司法》做出合理的修改。 三、培养科学的公司法律观念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公司法》也逐步走向国际化,与国际接轨。首先,中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也应体现中国特色,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不能脱离企业的实情,因此,既要保留适应现阶段生产力的的部分,又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公司法》既能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又能提高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中的地位。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要放眼世界,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但不能好高骛远,不能患“空想主义”的毛病。完善《公司法》要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当中,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本国国情,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却忽略了“本土性”,对外国的先进制度进行机械地移植复制,这是一种错误的学习方式。中国有着与西方不同的国情,照搬西方模式,《公司法》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因此修改《公司法》要实现“全球性”与“本土性”的有机融合,实现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正确处理鼓励投资与贸易安全的关系 近几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外投资对象的限制。投资的效率与贸易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司法》讨论的重点,投资注重追求效率,但不能以牺牲安全为前提。在实际的操作应当兼顾效率与安全,既注重投资的效率,又注重贸易的安全。修改《公司法》不能偏袒某一方面,要做到全面,保障整体利益最大化。当效率与安全只能选择其一时,中国应当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在我国具体的行业中都有体现,例如,遇到不佳的天气,航空公司会评估风险,当风险值达到某个数值,就会取消航班,或者延迟起飞。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明智的,虽然这样做牺牲了效率,但是确保了安全,保证了长远利益。但是并不是说效率不重要,除非遇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否则,效率仍应当排在首位。效率是公司的生命,没有效率就会遭到残酷的淘汰,因此《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一概而论,既要鼓励个人投资,又不能随意放低门槛,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难题也是重大议题。当今社会,公司除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抛弃义务。 五、公司自治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公司是没有自治权的,企业由国家统一管理。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当放松了对企业的管制,企业拥有了意思自治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需要更多的自由,这就必然导致公司与国家管制之间产生冲突,因此《公司法》的修订要正视这个问题,现阶段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两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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