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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简论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论文摘要 2012年9月17日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向中国起诉,指出中国政府为汽车业提供补贴,违反了WTO反补贴的相关规定,该案编号DS450。欧盟随后加入此案,但截至2015年4月该案还在磋商阶段。本文试对涉及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中国国内相关文件进行分析,并初步判断涉案文件是否认定为“法律上”补贴,提出应对。   论文关键词 补贴 法律上补贴 文件分析   一、 案件背景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发展迅速。中国的汽车及其部件出口额从2001年的74亿美元,在十年内增至2011年691亿美元。根据中国汽车协会的统计, 2012年中国汽车整车出口量为101.50万辆,同比增长19.48%,出口金额137.08亿美元,同比增长25.18%。2011年汽车出口81.43万辆,同比增长49.45%,2010年中国共出口56.62万辆,同比增长53.17%,出口金额69.86亿美元,同比增长34.68%。但美国却指责中国在2009-2011年间至少向汽车出口商提供了10亿美元的非法补贴。   美国主要指控中国政府对其建立的“国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包括2006年和2007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武汉、上海、长春、广州、合肥、芜湖、厦门、台州等12座城市以及在江苏、浙江、广东、山东、陕西、河南、内蒙古等地的160多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对“国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出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独和集合实施的法律文件,或任何修正案、相关的继承文件或修正文件,或实施办法,提供补贴。其中国务院及商务部制定文件主要有《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长春等8个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授牌的决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认定160家企业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lt;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等。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意见》、《武汉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现状和发展规划(200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80多个地方法律或政策文件,和任何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江苏、浙江、福建等对汽车或汽车零部件企业给予行政、操作、资助或特定资助形式的措施。   二、 法律分析   (一) WTO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在于中国是否违背了WTO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第三条 禁止性补贴,它最直接体现一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极大,所以被WTO规定禁止,此外协定的第一条也规定了补贴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在认定是否协定规定禁止性补贴时,首先看是否构成该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补贴的定义,如构成再分析是否属于第三条的禁止性补贴。认定是否构成补贴涉及到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利益”。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如资金的转移,包括直接的转移(补助、贷款和投资入股等)和潜在的转移(提供贷款担保等);放弃应征收入,如税额减免;以及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而非一般基础设施。在巴西诉加拿大向出口到巴西的民用飞机提供补贴案(WT/DS70)中,政府财政资助产生的利益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接收者获得了比市场条件更优惠的待遇,这是因为WTO贸易体制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所有的企业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交易的条件相同,交易的结果才是有效的。   进一步判定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时,认定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要求改过存在对出口给予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义务,申诉方就可以直接就法律提出申诉:如果法律只是给了行政机构一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实施法律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选择的形式如违反WTO的规定,则构成“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事实; 反之则不能认定成立。在美国与澳大利亚关于对车用皮革补贴的纠纷案(WT/DS126)中专家组认为:对如何认定禁止性补贴起到了先例作用。基于第3.1(a)及其注释的明确规定,专家组认为在确定一项补贴是否“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时,应当考虑与授予或维持补贴有关的一切因素,包括补贴的性质、其结构和运行、其提供的环境。应当考虑的事实显然取决于一个案件中补贴的具体情况,而且各案不同,但从总体上看,这些事实应当表明补贴的授予或维持是以实际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为条件的。   (二) 国内文件分析   以下简要分析涉案的中央文件和地方文件。2009年11月,商务部联合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颁布《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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