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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舆情监督对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

简论舆情监督对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普通公众特别是弱势、边缘群体通过网络舆论这一具有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优势的方式,逐渐拥有了更多的对行为主体和权力主体进行监察和督促的话语权。舆论监督也成为了与传统三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利,而网络舆论,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反映。正因为舆情监督承载的载体所拥有的这些先天优势,使其已经开始给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  论文关键词 舆情监督 司法监督 互动   在现代法治社会,正确的舆情监督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同时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当前,我国科技的发展促使了互联网的普及,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与社会的进步,在言论自由方面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更为广阔的平台,舆情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网络平台的巨大发展,网络舆情监督的有序及规范也对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何辩证的看待二者的关系,使公众更好的利用网络监督的方式真正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实现舆情监督与司法监督良性的互动,这也是我国法学界有待于深入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舆情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区别  (一)司法独立与网络舆情监督相排斥  自孟德斯鸠建立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后,司法独立就一直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最根本的要求。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中就包括了司法独立的内容,其专有性和独立性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应受到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大众传媒及其附属的新闻、网络等舆论意志的干涉和影响。传媒对正常的司法活动所作出的一些带有倾向性点评常常是从社会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出发,这样的结果往往会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转化成为公众舆论和司法机关的现实冲突,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二)网络舆情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侵犯性  作为舆论监督载体的大众传媒和作为司法独立主体的司法机关在对易引发热议的法律热点事件运作规律方面存在较多差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认定的依据不同。舆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往往缺乏技术性证实或伪证的直观、感性的新闻报道;而司法意义上的事实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搜集并能够以确凿证据进行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两者的表述方式有较大差异。传媒在表达新闻事件的时候,为了达到一定的舆论效果经常会出现编者自身浓厚的感情色彩和一种道德取向;而司法机关在表述法律事实时只能以法律术语,更多的是强调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中立的逻辑推理与论证。三是评判的标准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媒日益凸显出经济属性,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其对社会责任的忽视,而司法机关则自始至终只能以处理纠纷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出发点,与传媒更多关注言辞的效果不同,司法机关更注重行动的效果。  (三)传统司法观念与现代的司法理念相悖  我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真正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司法权一直依附于行政权,甚至于今时今日,还有不少公众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没有司法独立的法律意识,否认两者的平等地位,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公信力也相应得不到提高。近年来通过普法活动和法制宣传,公众尽管已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但法治理念仍然欠缺,但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仍有大多数人简单地把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划等号,对司法公正的认识还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司法监督大多数的情况下能体现为实体正义,但是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司法偏差。公众作为网络舆情监督的主体,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社会心理的影响。这时候公众必须能够容忍在程序正义的名义下偶尔出现的实体不正义,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完善过程当中必然要付出的司法代价。  二、舆情监督与司法监督的联系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与传媒共同追求的价值和终极目标。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是主要是通过依靠国家法律——这一公众必须遵守的公共准则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传媒则通过激发道德——公众内心的衡平标准来评判是非,对违背者的侵犯行为进行批评,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来予以肯定。  (二)司法活动需要传媒客观宣传与真实报道  由于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相对于司法监督,舆情监督从制度设计可以看出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除了司法监督之外的遏制腐败的有效保证之一,对权力制约而言有一种终极控制权。传媒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正因为有了它的介入,会促使整个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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