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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简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论文摘要 按照“双主体”办学的要求,校企合作办学中学校和企业双方均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完善合作机制。目前,针对我国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之间利益诉求上不相一致的问题,采用“双主体”办学模式,一应进一步完善涉及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应创新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三应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同时发挥政府行为的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双主体”办学模式  职业教育已经在我国经过了40余年的发展,在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费用投入下,目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理论研究不够等问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表现在办学条件不佳、专业设置不合理、校企合作不到位等方面。本文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寻求“双主体”办学模式,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内涵  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从事某种职业或某类生产劳动所必须有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有一定文化水平、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这些人才进入社会服务于各类行业,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来源于国外新颖的教育理念,国外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的概念,但是从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和英国的“三明治制度”模式中衍生出了“双主体”模式。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是参与者,也是两个主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关系;学校和企业都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分析和行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到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以及对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的评比和对学生就业的指导等,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评估、改善的全过程,目的是寻求校企合作的创新合作模式,形成互补合力,使职业教育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差异的。“双主体”模式就是强调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要通力合作。因为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办学培养计划的方向标,而学校教育也能够为企业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这样一来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根据行情变化、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灵活调整其专业设置,改善与之相统一的教学体系,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察评估等,从而达到实现教学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目标。校企合作的范围不仅是在教学和实训锻炼方面,更是涵括了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活动全过程的合作。校企合作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丰富教学活动形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多主体领导的阶段,体制多元化以及运行多层次的问题导致企业参与度不高,学校和企业的沟通联系欠佳,职业教育存在“工学两层皮”的现象。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参与合作还仅仅是对学校的教学设备捐助、设置奖学金、提供教学实施和员工培训,没有全方面地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来,这样的合作只是表面上浅层次的合作,算不上是真正的合作。对学校而言,学校的体制改革和教学模式没有得到企业的参考,缺失风向标的作用;而企业没有以自身人才需求的意向参与到学校教学计划,培养出来的人才也达不到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这对学校和企业来说,均没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究其原因,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就校企合作没有在法律法规上积极配合、创造条件,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所以就使合作中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校企合作的举措没有法律依据和参考,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  (二)校企双方管理层观念落后  在职业教育中,校方是办学主体,从学校的办学模式、招生形式、学科专业设置到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成绩及技能的评定等一概由学校负责,目前看来,这些环节中,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往往等到学生实习毕业时期学校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合作,这当然就严重地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双方管理层的观念落后是导致校企合作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管理主体缺乏对社会形势和行情的分析掌握,加之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往往就缺乏远见,培养出的人才因而就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而企业管理层认为,职业教育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关系,企业寻求人才不必要深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因而不愿积极与校方合作。  (三)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  职业学校的办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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