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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简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论文摘要]近几年,广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青少年违法犯罪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文章通过探究深层的原因,找到一些目前广西存在的普通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为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献计献策。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  2012年,广西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和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比例,这两项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广西青少年违法犯罪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广西有1700多万未成年人,青少年的范围更广,且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是不是既往的预防工作做得很完善了呢?笔者通过总结经验,探究深层的原因,找到一些目前存在的普通性和典型性的问题。  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青少年权益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强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中,青年受访者在评价我国目前执法现状时,选择“公正”的仅占9.1%,选择“较为公正”的占61.4%,而认为“不公正”或者“说不清”的分别占18.3%、11.3%。后两项合计表明,有近三成的青年认为司法的公正性存在问题。广西一直在加大普法力度,但广西大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农村,普法还没深入到农村。  (二)青少年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尚需加强  为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广西各市、县均建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在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如座谈会、调研地方配套法规及实施情况、模拟少年法庭、专家巡讲、法制报告会等活动。这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呢?我们看一下调查结果:在问及“如果受过侵害,您会通过什么途径维权”时,回答“通过法律途径”占46%,“求助于亲戚朋友”占28.9%,“找单位领导”占17.6%,而“委屈没办法”高达36.2%。看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受访青年不到五成,而“委屈没办法”占三成以上。青年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还有待加强。究其原因,一是受“崇礼德、重教化”传统的影响,在处理矛盾时一般尽可能诉诸社会教育手段,很少诉诸国家司法手段,以至于许多青年在某种程度上有惧讼心理。二是专门针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开展的活动还停留在表面,如举办一些大型活动,还不能开展后续的一对一的长效预防服务,如专门的志愿者或义工的跟踪服务。  (三)针对弱势青年群体的法律服务尚有不足  由于传统法制思想和现行立法的局限,关于青年违法犯罪人员和刑释青年这两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保护还较少,存在较多突出问题:第一,《监狱法》虽然规定对罪犯的劳动实行报酬制,但没规定报酬的标准及管理使用,行刑过程中大多是给予“假定工资”。这样,服刑人员的劳动所得基本用于包括生活费在内的监狱业务费用,出狱时一般仅获得回家路费。第二,由于传统监狱管理习惯使然,罪犯在监狱里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使罪犯的自主性受到了剥夺,进而产生自卑心理和绝望情绪。第三,刑释青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刑释青年的生存状况,大多较恶劣,多数犯罪人员谋生能力不强,再就业困难重重,没有收入来源。刑释青年的社会地位一般偏低,被贴上“坏人”标签,这使得他们备受歧视,成为社会的弃儿。如此种种,都是导致刑释青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这是全国的司法机关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上面临的共同问题。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地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五)共青团组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广西共青团组织在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都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从2010年开始,广西全区共聘请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领导14000多人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占学校总数的98%以上,有中小学法制辅导员11000多人。可是,由于这些兼职领导工作很忙,大多形同虚设。而法制辅导员仅能一般性地接触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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