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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立法现状分析
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立法现状分析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对自治地区立法现状的分析,有助于检验自治地区自治的情况以及进一步改善存在的问题。本文试,近年来人们对民族自治地区立法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但大部分是针对省一级自治地区进行的研究。本文试通过从整体上对红河州的立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概括分析《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红河州现行单行条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红河州 立法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一、红河州立法概况及整体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红河州及红河州立法概况 1.红河州概况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于1957年11月18日建立,红河州人民委员会驻蒙自县。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个旧市划归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州人民委员会由蒙自县迁个旧市。1963年7月,屏边县改设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县改设河口瑶族自治县。1981年1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开远县,设立开远市。1985年,国务院批复撤销金平县,设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997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个旧、开远2市,弥勒、泸西、蒙自、建水、石屏、元阳、红河、绿春8县和3个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州政府驻个旧市。2003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复将红河州人民政府驻地由个旧市迁移至蒙自县。2010年9月1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 2.红河州立法概况 立法是由国家特定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专门活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的民族特色制定在本地区适用的自治法规活动的总称。目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共有一部州自治条例、十三部单行条例及三部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红河州立法过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1991年)——拨乱反正后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2011年)——立法进一步完善时期???1994年制定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林业条例》,1996年制定了《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了《民族教育条例》和《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年制定了《个旧金湖管理条例》和《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007年制定了《个旧城市管理条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和《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制定了《气象条例》。 (二)红河州整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红河州整体立法存在的问题 除了法本身普遍存在的缺陷外,通过到实地进行调研,笔者认为红河州整体立法存在以下问题: (1)红河州在立法工作中对经济立法重视度有所减弱,且法的时效性有待加强。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民族经济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其政治、文化、人口等发展的状况和程度,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民族发展的主要标志。 在红河州的单行条例中,经济立法较为集中在1994-1997年期间。在此期间制定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林业条例》及《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州内的异龙湖、矿产资源、林业和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红河州的经济立法还存在很大的空缺,在财政管理立法、税收和金融立法、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管理法律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空白。 此外,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显示,红河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实施以来还未进入过司法审判程序。 (2)红河州的立法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突出。自治地区的立法自治权是《立法法》授予的,自治地区应当充分发挥这个权利,根据当地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法。在红河州现行的条例中,体现的仅仅是我国整体上的民族特色,而不是红河州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3)红河州立法监督体系不完善。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目前红河州设立了州人大立法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了调研员。但是对于立法的监督,则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这就使得法律的制定过程难免会存在纰漏。 2.红河州整体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下是笔者的一些立法建议: (1)加强对经济立法的重视,规范经济立法技术,增强法规时效性。我国立法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红河州也不例外,自治机关应将经济立法作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使州内的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2)法的时效性一般是指具体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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