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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问题分析

论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问题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医学鉴定一般不会具体分析事故责任原因,对于死亡原因的认定也是整体认定,由于发生了二次碰撞形成了多因一果的情形,涉及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这给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的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的“二次碰撞”案例进行分析,以理清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 二次碰撞 因果关系  一、典型案例  2012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AUX743)沿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扬市场路段时,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越过路中双实线驶至北侧路面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迎面碰撞,导致被害人赖祥添受伤倒在中间快车道上;碰撞发生后,被告人蓝某下车查看后将被害人赖某置留在上述地点后离开现场。三分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小轿车(车牌:粤A662Z8)沿金狮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驶至上述地点时,因避让不及从倒在路面的被害人赖某某身体上碾压经过,并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多器官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观点分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双方均不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虽然事故责任认定是两被告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两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沟通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的共同犯罪,由于无法判断被害人的死亡具体是由那次碰撞导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双方均不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双方均应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双方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两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责任之间不能明确划分,但双方均各自对交通肇事的行为具有过失,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均应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  观点三:本案应分别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具体分析。本案基于被害人死亡的客观事实,被告人蓝某要么在第一次碰撞中导致被害人死亡,要么是因为其在第一次碰撞后继续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导致被害人第二次碰撞死亡,无论哪种情形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由于不能排除在第二次碰撞前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可能性存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了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观点评析  经办人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某首先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并在碰撞后没有及时将躺在马路中间的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地点,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被随后途径该处的被告人罗某车辆碾压。虽然现有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无法证实具体是那次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无非就存在两种情形,第一、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并当场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第二、被告人蓝某的碰撞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罗某的第二次碰撞后才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首先,被告人蓝某的刑事责任分析。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蓝某都应该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因如下:第一,如果是被告人蓝某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蓝某的过失驾驶车辆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如果被告人蓝某的第一次碰撞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被告人罗某的第二次碰撞直接造成的,那么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的危险境地是由被告人蓝某的第一次碰撞造成,而被告人蓝某由于发生碰撞后并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地点或者在被害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一直被置于马路中间的危险境地,并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同样应该对蓝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第三,如果被告人蓝某在发生第一次碰撞后,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让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并在主观上希望其他车辆在途径时与被害人发生碰撞,从而减轻自身责任,那么此时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是被告人蓝某有意为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蓝某应当承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分析。对于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具体分析,第一,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形,被告人蓝某的第一次碰撞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此后驾车途经的被告人罗某虽然与被害人发生了碾压,但由于当时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罗某碾压的仅是尸体,由于侮辱尸体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被告人罗某属于过失,并不具备侮辱尸体的主观犯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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