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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闻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传闻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 文 摘 要 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对抗制的一些内容,但是我国没有确立相应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一个审判模式的确立是有其历史背景和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则的,在实践中就会产生困难和相应问题。所以有必要引进传闻规则的研究,以解决我国立法及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传闻规则概述 着重阐述传闻规则的相关概念及传闻规则的例外。 二、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1、 我国关于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但《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157条这两条相异的立法格局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规则实质上是采取了抽象肯定和具体否定的态度。 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做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近年来许多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不足,影响案件的审判。 3、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 a、 法律规定自相矛盾,为证人不出庭在客观上提供了法律依据。 b、 立法上的义务与制裁的失衡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首要原因。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三、 构建传闻规则以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 我国实行传闻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a、 必要性:传闻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传闻规则有利于准确裁判案件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等价值的实现。 b、 可行性: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作出了改革,在改革之后采取的是交叉询问机制,这为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 如何实行传闻规则以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a、 ???立法上明确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避免证人不出庭的随意性,法律有必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b、 完善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关的其他程序保障制度。完善关于证人作证的义务规范;健全证人作证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 传闻 传闻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 对抗制诉讼模式 传闻证据 传闻规则及其例外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英美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有很大关系。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可以反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和证言,而最常见的反对是针对传闻证据的。其基本原理是:如果一项陈述在法庭上受到对方以属传闻证据为理由的反对时,由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证人已经作出的陈诉将被排除。所以在对抗制的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者对抗制的诉讼无法进行。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对抗制的一些内容,但是我国没有确立相应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一个审判模式的确立是有其历史背景和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则的,在实践中就会产生困难和问题。所以,有必要引进传闻规则的研究,以解决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传闻规则概述 (一)、传闻规则的相关概念 1、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给传闻证据下的定义是:传闻系指除作陈述人在审理或听审中作证时所做的陈诉外的陈诉。有人建议提出该项陈述以证明他所肯定的事情的真实性。美国法学家华尔兹认为“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对传闻证据应做如下理解:证人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或由他人制作的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以及在法庭上以他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为内容所做出的陈述。传闻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审判期日以外所做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检人员所做的笔录。二是指没有亲身感知案件真实的人在审判期日向法庭转述他人在法庭外所做的陈述。 2、传闻规则。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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