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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论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论文摘要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思路上采取新的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司法制度 监督 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加强司法监督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政治与法制国家的建设都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所有的司法活动只有通过公正的执行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裁司法腐败行为,纠正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弘扬正义,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司法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保障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也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措施。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象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   二、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监督权,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审判、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的情况,这种宏观性、整体性的监督方式,很难触及具体的司法个案,对主要就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来说,很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只能泛泛而谈,概而言之,难以起到警示的效果。我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决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实行委员会制,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责任主体应分别是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如果出现严重的枉法裁判、执法不公的情况,往往出现纠错难、追责更难的尴尬局面。   (二)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三)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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