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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内容摘要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则认为还侵害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或者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3“选择性客体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多方面的。4“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廉洁性观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观点,正产生较大影响。我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观点是正确的,它揭示了受贿罪的实质,而其它三种观点则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正常活动说”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并非所有的受贿行为都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受贿者“贪赃不枉法”那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合法权益,则没有妨害国家机关的活动;同样“复杂客体说”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也是不妥的,因为,除索贿行为外,一般的收受贿赂,都是行贿者自愿交付财物以换取不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选择性客体说”是与犯罪直接客体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悖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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