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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土地新政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与对策

论国家土地新政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土地新政;招商引资;资源优化  [论文摘要]招商引资是中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土地优惠是中西部地区吸引国内外资金的常用法宝。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土地供需矛盾加剧,土地和资金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两大瓶颈。分析国家土地新政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采取优化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等对策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6年以来,国家针对投资、房价和信贷增长过快,货币流动性过剩等问题实施新一轮宏观调控,这些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在土地管理、耕地保护、货币信贷、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其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国土新政实施对于中西部地区依靠土地优惠来吸引国内外资金影响更大,有些地方土地和资金一起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就大多中西部城市而言,建设经济强市,主要走工业化道路,要按照特色经济工业化、工业经济园区化、园区经济集聚化的发展思路,高标准建设工业园区,不断搭建招商引资的新平台,形成良好的项目集聚、示范带动、扩张辐射效应。资金和土地是经济发展的两大瓶颈,开放带动招商引资又是带动地方经济的法宝。国家土地新政虽然短期内影响招商引资,对经济增长产生了一些不利因素,但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中西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1 土地新政的内容    为规范土地市场,完善政府对土地的调控手段,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国家有关部委连续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和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统一制定并发布了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二是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要求进行了落实,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三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对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实际发生的用地进行考核,实际用地超出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四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农村倾斜。五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重新明确了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范围,要求对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化工、钢铁、电力、有色金属、建材、机械制造等建设项目,或者采用上述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列入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六是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gt;的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标准。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98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之内。    2 国土新政对招商引资的影响。    2.1 用地计划性加大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难度 以前报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以一年报多个批次,自2007年开始,一年只能报一个批次。审批方式的调整对用地计划和项目安排的周密性,前瞻性要求大大提高。以往以项目报地,以项目随意选址的现象不再可能出现。招商引资中,招什么项目、什么时间资金到位、如何选址都要通过市场来决定,用地的计划性和项目的随意性、随时性之间的冲突,加大了地方政府招商的难度。同时,由于须一次性缴纳整个批次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增加了财政负担。    2.2 资金规范管理杜绝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可能出让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了资金管理的同时也拿走了政府招商引资中的一个筹码,在土地费用方面大大降低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其用途受预算法的严格制约,意味着过去主要依靠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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