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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提 要]对权力的质疑必然导向对权力合法性的理性思考。权力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在当代只可能表现为人民通过宪法来配置国家权力,权力获得与运行均依据宪法。权力合法性的实质要件,就在于权力制度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以保障人权。 [关键词]权力合法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需要权力,也离不开权力。但自有权力以来,权力却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种种“恶行”,以至于对权力的质疑历朝历代生生不息。这正如肯尼迪所言:“创造权力的人对国家的强大做出了必不可少的贡献;但质疑权力的人做出的贡献同样必不可少,特别是当这种质疑与私利无涉时。正是这些质疑权力的人们在帮助我们做出判断:究竟是我们使用权力,还是权力使用我们?”[1] 对权力的质疑首先来自于对“权力神授”观的超越。在国家产生以后很长一个时期,以君主帝王为首的统治集团不仅垄断了国家权力,而且还大肆宣扬“神意说”、“天命说”,为那些被君主、帝王或专制者所执掌的国家权力披上了至高无上的“神圣”外衣,国家权力来自于“上帝”、“天命”,自然就成为了可以主宰一切臣民并不受任何限制的“主权”。“主权”这个词在法国学者布丹看来,其本意就是指统治臣民而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权力神授”观在近代被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所揭露和批判。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罗伯斯庇尔、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不仅揭露了“权力神授”的荒谬性,而且从逻辑上提出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根据:“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别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2]来自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对于篡夺而来的权力,人们当然有理由予以怀疑并不予服从。 对权力的质疑其次来自于对人性的悲观预设。这种预设认为,权力总是由人去执掌的,而人不是神,不是天使,人的天性是不完善的。“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这样人的心灵是一片黑暗……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3]作为西方宪政文化根基的基督教文明,更是以“原罪说”突显了人性的不可靠。洛克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看到,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而这也源于人的劣根性:“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后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4]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逊指出:“在权力问题上,请别再侈谈对人类的信心,让宪法的绳索来约束人类的罪恶行为吧。”“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人是有缺点的,人是会犯错误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观点,”因此不能把领袖人物神化,搞个人崇拜。[6]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对人性不完善性的假定,并不意味着对此的价值认同,而是警告人们对任何掌权者都不能盲目相信,要在这个前提下着眼于防范,对权力加以控制。 对权力的质疑还来自人们对人类理性生活需求的肯定和张扬。人本主义认为,自然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仅是每一个体的理性需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理性价值。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人是目的,而国家仅仅是手段”逐步被视为公理。人所赖以生存的国家制度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们的理性生活需求,成为人们认同权力制度的心理动力和最高标准。而强权、特权、专制、独裁等等这些权力的变异形态,不仅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同时也就顺带提出了“我们是否还需要权力”、“什么样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和可接受的”?“怎样才能确保权力的正当目的?”之类的疑问。 对权力的质疑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什么样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 二、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 在政治学、宪法学中,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一开始便是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才可能失去合法性;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合法的制度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这个定义所强调的是,合法性是一种有争议的公认的要求。统治制度的稳定性,甚至取决于对这种要求的(起码的)事实上的承认。” [7]哈贝马斯将“公认的承认”作为政治权力及其制度的合法性来源,而公认的承认又来源于“对话”。他相信,人们借助于对话取得的共识,最终将推动社会进步。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所看重的对话、沟通、协商、充分的论辩、彼此的理解和让步,达成“公认的承认”,就是指的程序上的民主,而这种“公认的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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