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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制度探析

论小额诉讼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小额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是解决诉讼数量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文在考察借鉴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立法之后,建议我国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论文关键词 小额诉讼 司法效率 经济价值 程序设计  一、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诉讼数量可以说是与日俱增,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诉讼成本却居高不下,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着变革,小额诉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 procedure),指的是各国在基层法院专门设置的小额法庭或小额法院在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一般来说,小额诉讼受理的案件都是市民日常生活所引发的小纠纷,它们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大多是债权债务纠纷,而且涉及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都比较小。二是小额诉讼的程序较为简易。三是小额诉讼调解的比重较高。第四,小额诉讼成本较低。  二、我国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拓宽司法广度,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平民化  民事纠纷发生后,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很多,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解决其纠纷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应遵守自愿原则。但是当当事人选择诉讼作为其权利救济途径时,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必要为其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供应,使矛盾尽快消除。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此种需要,它最大程序的拓宽了司法程序的广度和宽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实现司法的高效化、大众化和平民化。  (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在进入到诉讼程序以后,除了实体上的正义之外,诉讼效率也是其利益实现与保证的重要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就是针对小额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它的诉讼程序的启动较之其他程序更加高效,如采用格式化的起诉状表格、限制当事人上诉、限制代理人出庭、增强法官的职权以及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等。也正是基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迅捷,它才更加显示出了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同,从而赢得了民众的广泛青睐。  (三)程序设置与费用相当原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济价值  民事诉讼中有个原则叫做程序设置与费用相当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不应使其遭受期待不可能的资源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当事人在有遭受利益或费用损失可能之时,有权拒绝使用此种程序。通俗而言,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可能花费的费用应当与他的诉讼请求相适应,否则他有权放弃使用该司法救济制度。小额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都很低,其程序设计就充分体现了其经济价值。  三、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借鉴  小额诉讼最早于1913年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布兰德市。随后,其迅速传遍美国各州和世界各地,其中美国和日本对小额诉讼的利用最为典型。下面,让我们考察一下美国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20世纪之初,美国出现了一种“诉讼爆炸”现象,这种现象指的是,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惊醒,人们逐渐习惯于将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额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裁决。因此,法院受理的小额诉案件仿佛爆炸式地急速增长。为了这种压力,法院不得不在普通程序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小额诉讼因此应运而生。  由于美国的基本国情与司法实践,其法院体系是双轨制,因此其各州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也就导致其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运用中呈现了不同的面貌。综合而言,相通之处大致如下:(1)大多于市法院和初审法院内设置了小额诉讼法庭,且设置了小额诉讼专业的程序;(2)起诉状中对法律的引用可以带有非正规的法律陈述;(3)被告人需在某一个日期必须出席,他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刑事进行答辩;(4)省去了证据开示阶段;(5)诉讼参与人必须同时到庭,同时将有关证件带到法庭;(6)由法官主持审理过程,无需经陪审团裁定;(7)法官审理过程通过非正式谈话进行,一面审理一面调解;(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亲自到场;(9)判决作出后一般不允许上诉。  (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自1998年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它是指对当事人的金钱支付请求低于30万日元以下时,由简易法院实行一次性审结并当场判决的一种简易诉讼程序。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程序设计方面主要考虑了以下内容:(1)有关适用范围方面,只适用于诉讼标的额低于30万日元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且只限于金钱也即货币的支付请求,对于涉及物的交付的请求不能纳入此种诉讼程序。(2)有关适用次数的限制,每个当事人在一年内在同一简易法院提起此种诉讼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3)有关程序启动的设计,只有双方都同意启用小额诉讼程序时,诉讼程序方能启动,换言之,如果只是原告单方面提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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