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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于建立赡养、扶养、抚育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思考

论对于建立赡养、扶养、抚育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赡养;扶养;抚育;跟踪;回访  论文摘要:赡养、扶养、抚育案件涉及的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事关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引起高度关注。当前此类案件诉讼结案后一般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加以保障。但由于该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索情性与伦理性,一味移送执行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解决之道。提出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通过案外跟踪回访,以非强制力手段敦促义务人从内心上自觉履行义务,仍拒不履行的则及时移送执行以法律强制力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1 扶养案件执行的主要问题    1.1 需要多次、反复执行  如前所述,扶养案件的分期给付性和义务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决定了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案件可能需要多次、反复执行。    1.2 挤占司法资源并增加当事人负担  只要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某项后续义务,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样的多次、反复执行,既对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挤占,又会增加被执行人执行费支出。    1.3 移送执行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扶养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不可否认,这对于方便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它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冲突:一是义务人如已私下履行义务,则执行中并无相应的义务内容;二是权利人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希望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强行启动可能有违权利人意愿;三是一概启动执行程序将增加义务人缴纳执行费的经济负担;四是可能义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如权利人死亡,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4 强制措施效果的有限性  强制措施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多数情况体现为金钱义务,金钱所能解决的仅是基本的生存权利问题,却无法解决权利人所必需的精神扶养内容,而精神扶养正是被扶养人生活同样关注和期望的。  既然扶养案件有较强的亲情与伦理性,而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又仅能解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能满足被扶养人员基本物质需求,无法保障当事人必不可少的精神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寻找一种既能将情理融合起来、又能适当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慑力的辅助解决方式,从而更好地保障权利人权利并获得必要的精神需求。笔者认为建立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是一种相对行之有效的解决扶养问题的新方式。  笔者所述的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是指对于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赡养、扶养、抚育案件,在诉讼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进入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阶段,由法官对相关扶养纠纷进行跟踪,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走访,从而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并把纠纷消除在诉讼和执行程序外的一种制度。  建立扶养纠纷跟踪回访制度,不仅是保障老幼生活身体健康需要,也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需要,同时还是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的需要,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情理与法律的兼容问题,还能减轻被执行人经济负担,从而促进家庭和谐,提高被扶养人精神生活品质。    2 扶养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的运行模式    2.1 适用纠纷类型  跟踪回访制度的主要适用于三类纠纷案件,即赡养类纠纷,主要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养类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对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扶养;抚育类纠纷:主要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考虑到离婚案件中父母探视子女的必然性,以及探视权浓厚的亲情性,也可将跟踪回访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探视权纠纷中。    2.2 内容  内容以生效诉讼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最基本内容,但又不应仅限于上述内容,而应对此加以适当扩展,只要是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生存条件、有利于改善权利人生活品质、有利于家庭关系调节、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都可以纳入跟踪回访范畴。由于跟踪回访独立于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属于案外延伸性质,在此阶段并未引入法律强制力,国家尚未以强制力的形式对义务内容进行强制性干预,因此此期间法院关注点应适当扩大,而不应仅限于与法律权利义务有关的内容。具体可包括赡养、扶养、抚养费的给付,医疗费、教育费的支付,也可包括生病的护理,还可包括社会保障金的申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等。换言之,由于跟踪回访不属于法律强制阶段,跟踪的内容不应局于法律权利义务,还可包括本由伦理道德调整的内容。    2.3 跟踪回访方式  方式灵活多样,一般为主动式,由司法人员主动跟踪回访,但也不排斥被动式,可以接受权利人、义务人、有关组织以及亲友来访。具体可包括:上门询问权利人和义务人,打电话,发调查表,发信函,邀请座谈,向权利人和义务人所在基层组织、老年人原工作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基层调委会、治保会人员以及其亲友、邻居调查了解情况,掌握权利人需求缓急,义务履行情况,义务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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