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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明百姓的争讼观念与思维

论晚明百姓的争讼观念与思维  论文摘要 《盟水斋存牍》中共有三百八十多件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词。明代人参与民事争讼时的诉讼观念和思维与今人有较大区别。讼由至上观念使百姓起诉的案件能够受理;对诉讼成本的估算是百姓坚持诉讼的利益支撑;不为自己只为他人追求公道的诉讼观念更是少见。与不健全的国家诉讼制度相比,诉讼观念在明末的显著发展是一种奇特的现象,是提起诉讼的普遍需求与应诉制度无法提供对等诉讼资源时出现的特定观念和思维,是要求诉讼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改变的一个信号。  论文关键词 盟水斋存牍 争讼 诉讼观念 架词上控  《盟水斋存牍》是明代崇祯年间颜俊彦在广州府担任推官三年期间(崇祯元年至四年)处理勘合、谳略、翻案、公移、矜审(包括香山、番禺两县)等事务的记录,条目达千余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司法等内容。本文选取其中三百八十多条民事判词为研究资料,题名多为争田(地)、争产(渊)、争屋、讼债、争继及息讼等。  颜俊彦任广州推官仅三年多时间,广州府一地就有三百八十多件民事案件,做一个粗略估算,平均一年至少要受理和审判一百件民事案件。即使在今天看来,这样的立案和审理数量也是很多。去掉每年的农忙和其他不受理状纸的日子,在一年的不多的受理词讼的日子里,大概官府一放告,就要受理民事争讼案件。  传统中国的诉讼,主要是以平息纷争、体现道德为第一要务,其过程和内容通常被认为是无讼的价值取向。但这些案件为我们展示的是一个非常频繁的诉讼状态,和我们通常认为的古代百姓似乎不愿涉讼的表象完全背道而驰。从判词中,我们看到当时百姓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对诉讼的依赖甚至滥用。本文分析几种显著存在的诉讼观念和思维,以还原明代民事争讼的存在形态。  一、“架词上控”——讼由至上观念  从诉讼的提起就可以看出当时人们的诉讼观念。古代的民事争讼是不告不理之诉,因此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告诉。作为官府,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都以“此中民俗淳朴”、不涉讼,作为自己政绩优良的标准。不得已听讼,也是“照得听讼,期于无讼”。而百姓为了让官府受理案件以解决纠纷,便开始对讼由进行“伪装”。于是,从判词中,我们能直接看到或者推断出有许多控诉理由比案情本身要夸张甚至完全是捏造的。比如有“抄家之诉”、“杀占之控”、“献杀控”、“捉局之控”、“局杀之控”、“抄祖杀军之控”、“势豪挖骨之控”、“以掘骸发冢控”、“献占之控”和“以冒势塞海激而上控”等。  对这些讼由,颜俊彦用了“架词上控”这个词,形容人们为了起诉和上诉,任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  下面通过其中一个判词《争山黎民福》来看一下当时的讼由是如何捏造的:  审得黎民福与黄兆龙告争老虎坑坟山,集山邻庭质之,民福未尝有坟也,委官踏勘之,民福未尝有坟也。其捏无坟为有坟,瞰兆龙之愚为跳诈计耳,国中有此等人,罪不胜讨也。通同串诈者为黄参阁,不然,民福城市之棍,若鞭长不及马腹,何能为祟于乡民哉?二棍法应徒创,念未得赃,姑从杖治,并请加责枷示,以儆其余。招详。  布政司批:黎民福与黄参阁皆系恶棍,串指山坟,诬告诈局愚民,法应重惩。姑依拟各加责二十板,仍枷号一月以示警,余如照,库收缴。  此案中争山两造分别为黎民福和黄兆龙。黄兆龙的同族黄参阁撺掇黎民福去打这个官司,经山邻指证和官员踏勘,证实黎民福并没有山坟,最后判黄参阁和黎民福杖责并枷号一月。官府受理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是争山坟。因为坟山涉及老百姓的祖先之坟,事关孝道与家族利益,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受理审判。不论是黎民福还是黄兆龙前去告状,此案的控诉理由都是官府受理时考虑的重要问题。可见,讼由是诉讼提起和开始的关键。  又如判词《争佃梁统》中,梁文卿有块军田,因为“远出不便耕管”,租佃给族侄梁敬仪、梁超汉“帮军纳粮”。而梁文卿家族里的另外两个人梁统、梁恩,捏造了一个“抄祖杀军之控”,将梁敬仪、梁超汗告到官府。抄祖杀军,这是个很大的罪名,大概是挖了别人家的祖坟还杀了有军籍的军官之类。而案件真实的情况其实是梁统、梁恩想要租佃这块田地。由于“抄祖杀军”这个重大的罪名,官府必须受理此案。所以,这个讼由达到了使案件受理的目的,而不论案件结局如何。  告诉的初衷分为善意和恶意,这两个案件的情况显然是恶意的,说明当时确实存在想借助诉讼侵占他人财产之人,或利用诉讼挑起纷争的人。发展到极致,就是即使没有任何真实案情,只要讼由非常骇人,案件就会被受理,这两个案件就是这样。  利用虚假或夸大的案由起诉,似乎成为当时百姓提起诉讼的必要手段,这也从侧面证实明末广东一地的秀才或讼师等人辅助诉讼的事实。因为普通老百姓在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候是不会想到要用夸大甚至捏造的案由的,一定是有诉讼经验的人或常替人写状子的人才能做到,而这种人很有可能就是秀才或讼师。  但不论是辅助诉讼还是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他们对诉讼的滥用,似乎都印证了“刁民”、“健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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