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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税收(140页)

第六章 国际税收 第一节 国际税收 第二节 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四节 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 第五节 涉外税收制度 第六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收 一、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税收问题 1、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 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以上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经济组织。 对象:两个或以上国都享征税权的课税对象(所得、商品流转、财产价值) 2、国际税收协调和国际税收分配 (1)国际税收问题 a 跨国商品课税方面的关税战 B 跨国商品、所得和财产课税中的重复征税 跨国所得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 跨国财产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 跨国商品课税中的重复征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例) C 国际逃税和避税 (2)国际税收协调 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商品税方面:关贸总协定 (3)国际税收分配--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 跨国所得课税 例 跨国财产课税 例 跨国商品课税 国内商品税 关税 所得税重复课税 财产税重复课税 商品税重复课税 二 国际税收的概念 1、国际税收:两个或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就跨国课税对象进行征税过程中发生的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2、研究对象 各国政府为处理同其他国家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所采取的单、双和多边措施,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国际准则和规范。 主要内容:税收管辖权确立、国际重复课税避免、国际避税和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 涉及税种:跨国所得课税、财产课税和商品课税。 3、国家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类型 税收管辖权原则 属地(人)原则:地域(国籍和住所)标准, 税收管辖权类型 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 商品税管辖权:地域管辖权 所得税管辖权 综合所得税制下: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 分类所得税制下: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财产税管辖权 一般财产税 :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 特别财产税 :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2)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 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自然人公民 血统标准 出生地标准 公民公司 法律标准、公司投资者个人国籍、公司负责人国籍、公司实际管理的所在地、企业主要机构所在地 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 住所(永久性居住场所 )或居所(习惯性居住场所 )标准 时间标准:连续或累计计算居留时间 、计算居留期间起迄点、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意愿标准 居民公司 法律标准:按照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 总机构标准:总管理机构设在本国境内 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在本国境内 主要经营活动标准:公司占最大比例贸易额或利润额在本国境内实现 控股权标准 :握有能够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是本国居民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将各种标准进行排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国家协商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总机构,应由双方国家协商 (3)、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 经营所得:在本国境内设有 “常设机构” 。 常设机构的确认 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 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其它所得 常设机构确认 常设机构: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范围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 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等;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 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包括本企业的子公司)经常代表本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 是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没规模限制;不论自有租用。 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有一定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暂时的间断或停顿,不影响其常设机构的存在; 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不是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它独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 一个公司不能由于不同程度地受控于另一公司,而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归属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例 1) 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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