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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税收2013(30页)

第六章 国际税收 四、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 1、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它是以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采取免税方法,仅仅对它的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本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在适用累进税率时,是否要把免税的那部分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考虑在内,则还要看这个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采取的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而有不同。 现将在这两种免税方法下,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列示如下: 设: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为 ,居住国(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为 ,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为 ,居住国(国籍国)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率为 ,则 2、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般财产价值的—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3、抵免法 所谓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巳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额,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部分。 * 国际税收:内涵及特点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 国际避税、逃税及防范 国际税收协调 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内涵及特征 国际税收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及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的总称。它涉及着征税权限、纳税人、课税对象及计税方式的协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税收的国际环境在发生深刻变化: 各国的税收主权开始相互交织。商品、资本及利润的世界性配置与流动,致使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这对传统的以国域为基础的税收关系带来巨大挑战!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关税协定为契机而展开的,后形成了对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全面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 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缔结了“梅屈恩协定”签署了最早的国际关税协定,揭开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1872年英国和瑞典签定了关于遗产税的国际协定。 20世纪初由国际商会和国际联盟最先提出了所得税、财产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协调原则; 1945年以美、英等国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揭开了现代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国际税收协调具有三个特性: 主权协调性,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利协调同一纳税客体的税收关系。 国家利益主导性,在协调跨国利益中维护本国权益。 互惠性,两国在互惠互利,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协调税收利益关系。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有的管理权限。 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地原则着眼于物,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征税对象课征税收,而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征税对象(流转、所得、财产),则不课征税收。 —— 属人原则。 即以一个国家政治权利管辖的人作为其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人原则着眼于人,按照属人原则,一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课税,而对外国公民或居民则不课税。 二、税收管辖权:适用模式及冲突 各国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发展需要,甄选适应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形式及实行国际协调。 一般来说,奉行“属地原则”的国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的国家则实行 “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 一、国际双重课税的产生 国际双重课税,关键是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实行不同外延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 —— 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实行外延相同内涵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公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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