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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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 规定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药物临床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明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疗和药师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办法》有三大特点 第一,设置了一套专门监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复杂的组织体系; 第二,限制了执业医师抗菌药物的处方权,体现为资格准入、权限分级、特殊使用级药物处方前审批和门诊禁止等; 第三,将“排名、公示、批评、通报”等道德评价方式作为一项监管手段。 抗菌药物管理的重点 降低Ⅰ类手术切口抗菌药物使用比例。 提高Ⅰ类手术切口抗菌药物使用时机合格率。 缩短Ⅰ类手术切口抗菌药物用药时限。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 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强度。 提高微生物标本送检率。 抗菌药物管理主要措施 召开2012年度抗菌药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 反复培训,重点对未参加考核、不合理使用情况多的医师进行再考核、授权。 落实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制度。 启用处方点评系统,细化到每个科室、每位医生。 加强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督查,重点是使用、调整、停药记录。 落实奖惩,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与控制 要求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具或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定期报告和排名制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谢谢! 抗菌药物购用品种数量2011年整治方案规定: 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50种 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35种 2012年在此基础上首次对专科医院提出相关 指标要求,专门做如下规定: 抗菌药物品种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妇产医院 (含妇幼保健院) 精神科医院 ≤35 ≤35 ≤50 ≤10 ≤40 2012年整治方案中采购品种要求 对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深部抗真 菌类抗菌药物进行了限定。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 口服剂型 不得超过5个品规 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 个品规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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