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53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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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53页)

(二)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法律责任 ——责令退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抗税的行为 及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税务人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等决定或者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法律责任 ——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 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 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及其他人法律责任 (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的国 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情形 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税款 并处1-5倍以下的罚款 数较大的 处5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1-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 处5-10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1-5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 任 ——税务机关除没收具违法所得外,可以处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的规定在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 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 法检查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 冻结或扣缴存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 面通知后帮助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的及其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处1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10000元 以下罚款。 (五)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 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 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 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 责任 虚开 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 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10有期 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 并处没收财产 情形 责任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 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10年有期徒刑 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 并处没收财产 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九)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情形 责任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 处3-10年有期 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量巨大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 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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