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法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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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法126】

【本社法126】 區與分社之社員治理組織設置及運作準則 中華民國 105 年4月 27日第五屆理事第 37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6月 22日第五屆理事第 39 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 30日第五屆理事第 46 次會議通過修正第 五條第一項第九款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為提升社員在地公共精神,落實地區社員自主營運及自主管理生活所 需,邁向分社自立、分區自治之目標,特設置相應之社員組織,其職 權、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社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區者,謂有效社員數達二百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之共 同生活區域;稱分社者,謂有效社員數達六千人以上,一萬五千人以 下之共同生活區域。 區及分社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區及分社之社員治理組織如下: 一、區營運委員會:區社務之決議及執行機構。 二、分社營運委員會:分社社務之決議及執行機構。 三、區社員年會:區內有效社員得出席之社員直接民主會議。 第二章 區營運委員會 第四條 區營運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候選資格如下: 一、入社滿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利用額達新台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第五條 區營運委員會之任務及職權如下: 一、增加認同本社理念之新社員。 二、提高社員利用率。 三、擴大社員出資額。 四、收集地區意見,規劃與執行地區之社務計畫。 五、召開區社員年會,報告該區之年度社、業務情形、社務計畫與預 決算。 六、執行區社員年會決議交辦事項。 七、關心在地公共事務,關懷地區社員。 八、主任委員擔任區之代表出席分社營運委員會,並自其他委員中指 派代表出席分社營運委員會轄下各委員會。 九、視情形招收預備委員,並賦予適當參與會議與執行任務之權利 , 但預備委員不得擔任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 第六條 區營運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五至十五名委員組成。 二、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區營運委員選舉與社員代表選舉同時辦理,且區營運委員候選人 得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四、站長或分社組織課指定專員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任委員。 第七條 區營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五次會議。 第八條 區營運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九條 區營運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 區內主責站所站長或分社組織課指定專員應於會議提出區業務報告, 並協助行政事務。 第十一條 區營運委員應於選出後一個月內召開區營運委員會。 第十二條 區營運委員會或分社層級常設委員會之 主任委員被推選為 分社營運 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理事時,由副 主任委員遞補為主任委員,並另推 選新任副主任委員。 第三章 分社營運委員會 第十三條 分社營運委員會之任務及職權如下: 一、闡述本社宗旨、使命及願景。 二、增加認同本社理念之新社員。 三、提高社員利用率。 四、擴大社員出資額。 五、制訂分社發展策略及規劃執行。 六、代行尚無區營運委員會之區之社務。 七、協調各區營運委員會之意見及資源分配。 八、推薦主任委員為理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 分社營運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員組成。 二、區營運委員會與分社層級常設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分社組織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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