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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续权客体范围初探
论追续权客体范围初探 论文摘要 追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著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著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因此,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探讨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 追续权 续权客体 客体范围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当艺术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的比例。 (一)追续权设立的目的 追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在艺术品市场中,创作者与销售者(投资者)在日后的艺术品流转过程中,获利悬殊的的问题。一般来说,创作者开始销售其创作的艺术作品时,因为作者知名度低,缺乏市场,通常会以较低的价格出卖作品。但如果随着其作品的市场认可度的提高,会在日后的再次销售中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并不归作者所有,再次销售的利润归于销售者或者投资者,这就对作者产生了极大的不公。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设立追续权,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与销售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二)追续权的性质 关于追续的性质,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征。一方面,作品的产生与作者的人身密不可分,而追续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所以追续权与作者的人身存在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追续权与著作人身权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很大不同,后者所保护的完全是作者的人格利益,而追续权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涉及作品与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任何使用行为,只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三)追续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豏一般认为,追续权的客体是艺术作品原件。权利人因自己创造的艺术作品原件,而获得分享日后艺术作品在转售中部分差价的利益。对追续权客体的研究,是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前提。然而,对什么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种类,各个国家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近些年来,追续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刚开始的的美术作品,逐渐将范围扩大到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手稿,甚至实用艺术作品上。如何规定艺术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所必须要考虑的。 二、域外有关追续权客体的具体规定 (一)大陆法系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追续权的国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2—8条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豐《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对象只能是造型艺术,且不适用于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著作。”豑俄罗斯则承认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追续权。在俄罗斯相关法律中,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实用艺术作品也是造型艺术作品。另外,《匈牙利著作权法》也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作者享有追续权。 (二)英美法系 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这是一部关于追续权的法案。这项法案保护的“作品”是指任何绘画或造型艺术作品,如图片,拼贴画,油画,素描,雕刻作品,版画,平版画,雕塑,壁画,陶瓷作品,玻璃器皿或一个物件上的图画作品。豒美国在对待追续权上呈现了一个奇特的状态。《美国版权法》并没对追续权作出规定,但加利福尼亚的州立法却在《转售提成法》中规定了追续权。其具体规定为:纯美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从中可以看出,其追续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即纯美术艺术作品,这样就排除实用性艺术作品,又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国际条约 《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三规定:“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2001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指令《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简称为“追续权指令”。根据“追续权指令”第二条规定,艺术品原件是指各类图形和立体艺术作品原件,包括图画、拼贴画、绘图、素描、雕刻、版画、平板化、雕塑、挂毯、陶瓷制品、玻璃器皿和照片。艺术品原件应当是艺术家本人的创作,或者可以视为艺术家本人创作的复制品。 三、我国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一)艺术作品原件 在各国立法中,虽然各个国家对具体艺术品界定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作品原件。强调作品原件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追续权具有人身属性 智力成果的创造,是基于创造者内在的思维。虽然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内在思想,但表达与内在思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原件与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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