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试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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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主体------中外双方 2、法人资格-------中国法人 3、组织形式--------有限形式 4、分类------股权式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目的 2、条件 3、程序 (1)申请 (2)审批 (3)注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并非是实际交付的到位出资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单位:万美元)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300(含300) 7/10 300—1000(含1000) 1/2(投资总额42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 1000—3000(含3000) 2/5(投资总额125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3000以上 1/3(投资总额3600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1)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2)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2、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企业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注意:需经他方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变更登记;他方优先。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重大事项(修改章程;终止、解散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减少;企业合并、分立)要经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1、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满,各方同意延长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损失的企业。中国合作者包括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其特征为: 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灵活,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管理体制上,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 1、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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