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修正—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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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政策 一、增加待遇支付范围 (一)新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1、住院伙食补助费(含住院医疗、康复,35元/天); 2、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用,省内往返交通费用最高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据实报销。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最高标准200元/次。 3、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仅支付一至四级)。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工伤保险政策 二、大幅提高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原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计发标准为53.91万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伤残级别分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工伤保险政策 (三)增设先行支付条款 新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特定情形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第一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治疗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65元)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至四级标准分别为:60%、50%、40%、30%);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第一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第二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生育保险政策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男职工假期津贴 * 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医疗费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其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产道分娩2000元 2、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 3、终止妊娠400元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生育保险政策 (二)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 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生育保险政策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期间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职工。对欠缴补缴的,不补发已发生的待遇。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生育待遇政策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7月1日实施)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每月904元,即可一次性加发待遇2712元。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谢谢! 社会保险新政策培训 * 社会保险政策 1 医疗保险政策 2 工伤保险政策 3 生育保险政策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 2011年1月 2002年 出台个人自愿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办法 建立公务员补助 建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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