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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日本法制概要
第二章外國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比較研究
第二章 外國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比較研究
第一節 日本法制概要
第一項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現況
一﹑ 「民間委託」之概念與沿革
所謂民間委託,係指將過去由政府所供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之
物品或服務,委由民間企業或團體提供之方式1 ;亦即國家或地方公共
團體之事業或事務,不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直接處理,基於達成行
政任務之要求,由行政機關在保留必要監督權限之前提下,透過單方
授權或契約等形式,將之委託予民間企業、團體或私人代為處理之情
形2 。於變更上述物品或服務之供應主體此一點上,與民營化相同;惟
民間委託未如同民營化般轉換實施事業事務之責任主體,其僅在於將
特定事業或業務,個別或概括地以契約方式委由民間(私人或團體)
實施、辦理,此時政府作為該項物品或服務之購入者,藉由籌措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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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或服務之機制,間接達成其政策目的 。諸如行政機關內部辦公室
自動化業務之推動、圖書館夜間業務、學校夜間管理或廢棄物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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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之委託民間辦理即是 。惟因民間委託在運用民間活力以縮減行政
事務規模之努力上,與民營化之間具有相同之目的;從而在日本第二
次臨調5以來之行政改革中,一般在不易直接民營化或逕予實施民營化
1 參照林倖如『政府運用民間活力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國八十七年),第六十四頁。
2 參照石井昇『現代行政法喀全集 1 行政法午私法』(亢斤丹六中 ,1998 年),第二
二三頁。
3 參照田彶嶄昭「戔採化、民間委託、規制緩和」收於西尾勝、村松岐夫編『講座行政
喀第 5 卷業務及執行』(有斐閣, 1994 年),第八十三頁。
4 關於日本自第二次臨調以來活用民間活力政策之實態與相關法問題之介紹,詳見林倖
如,前揭註 1書,第三十八頁以下。
5 係為行政改革之調查立案,而以昭和五十五年(1980 年)經國會通過之「臨時行政調
5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類型及程序之研究
顯不妥當之情形,民間委託之方式通常即被作為替代民營化之備位對
6
策 。
關於將行政事務委由民間辦理之民間委託方式,早在第二次臨調之
前,基於財政上之必要即被援用7 ,其作為國家或地方自治體履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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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模式之一種 ,通常在行政法學上被解為行政主體與私人間之委託
查會設置法」為依據,設置於總理府下之附屬機關,為日本總理大臣鈴木善幸於昭和
五十六年( 1981 年)三月所設置,然為與昭和四十一年所設臨時行政調查會(第一次
臨調)相區別,一般將之稱為「第二次臨調」,屬於諮詢機關之一種。其設置目的在
於推動以「不增稅之財政重建」為口號之行財政改革,主張在所謂「自立自助」原則
之下,以創造「有活力之福祉社會」為目標,積極推動(日本專賣公社、日本電話電
信公社及日本國有鐵道公社)三公社之民營化、特殊法人之改革(即國公營事業之民
營化),以及許認可等行政事務之精簡、合理化(公規制之緩和)。關於日本歷來行
政改革之經過,詳見田中一昭編『現代行政法喀全集 10 行政改革』(亢斤丹六中 ,
1996 年),第八頁以下[松田隆利執筆] ;增島俊之「日本及行政改革及動向」收於同
著『行政改革及視點』(良書普及會, 1996 年),第二至五頁;野上修市『「行政改
革」及開幕午行方』(新日本法規, 1997 年),第一至一七三頁。
6 參照紙野健二「民採化公共性論及無視尺」法律時報,第七十卷第三號(1998 年三
月),第五十二頁;重森曉「行政及民間委託卞勾中化」島恭彥等編『行政改革』(青
木書店, 1982 年),第一四二頁。
7 參照奼川清「民間委託」法喀本立瓜≡ ,第386 號( 1987 年 2 月),第九十四頁。
實際上,關於民間委託議論之開端,係肇始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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