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格恩西为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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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会否考虑接纳格恩西为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10-2011 (2011 年5 月) 撤回, 於2013年12月被格恩西司法權區指引取代 事宜 聯交所會否考慮接納格恩西 (Guernsey )為符合《主板規 則》第十九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十四章的司法權區 《上市規則》及 1. 《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 規例 十四章( 《上市規則》) 2. 2007 年 3 月 7 日刊發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 聲明》( 《聯合政策聲明》) 3. 上市決策:HKEx-LD65-1 、HKEx-LD65-2 、HKEx-LD65- 3 、HKEx-LD71-1 、HKEx-LD80-1 、HKEx-LD84-1 、 HKEx-LD108-1 、HKEx-LD109-1 、HKEx-LD110-1 、 HKEx-LD111-1 、HKEx-LD 1-2011 、HKEx-LD4-2011 4. 指引信:HKEx-GL12-09 議決 聯交所決定接納格恩西為認可發行人註冊成立司法權區,但 條件是在格恩西註冊成立的上市申請人須對其組織章程文件 作出若干修改並證明其與格恩西有合理關係。 這類申請人可依循指引信HKEx-GL12-09所載的簡化程序,毋 須提交按《聯合政策聲明》作出的逐項詳細對照 。 實況 1. 聯交所應要求考慮是否接納格恩西為《上市規則》第十九章所指的認可司法權 區。 2. 提交的資料顯示: a. 格恩西的法院分三部分 :裁判法院、皇家法院及格恩西上訴法院。人民 具有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申訴的權利。 b. 雖然若能滿足若干條件,外地判決可根據普通法在香港與格恩西的法院 1 執行,但現時兩地並無任何執行彼此法院裁決的安排 。 c. 2008 年,格恩西推出一條全面規管不同公司的新法例──《格恩西公司 法2008 》( 《格恩西公司法》)。 d. 格恩西金融服務業監察委員會為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正式會員,兼該組織 《關於諮詢及合作以及分享信息的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方,於 2005 年曾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簽訂意向書 。 1 《格恩西判決(交互執法)法1957》列明執行外地判決的機制,但不涵蓋香港法院的判決。 1 3. 聯交所獲提供一份根據《聯合政策聲明》所載框架及指引信 HKEx-GL12-09 , 比較香港《公司條例》( 《公司條例》)與《格恩西公司法》之間異同的對照 表 (對照表)。 適用的規則、規例及原則 4. 所有上市申請人必須確保他們能夠並將會遵守《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 例》及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收購守則》)。 5. 《主板規則》第十九章及《創業板規則》第二十四章載有適用於尋求在聯交所 上市的海外公司的一般架構,其中《主板規則》第 19.05(1)(b)條及《創業板規 則》第 24.05(1)(b)條列明,當審批海外發行人證券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若 聯交所不能確定海外發行人註冊成立的司法權區所提供的股東保障至少相當於 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聯交所或會拒絕海外發行人的證券上市。 6. 如聯交所相信海外發行人註冊成立的司法權區提供的股東保障不能相當於香港 的水平,但該海外發行人能按聯交所的要求而修改其組織章程文件,則聯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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